元氣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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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4)日通過修正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部分條文,配合現行試務實際作業及電腦化測驗擴大施行,增列修正相關規定。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自民國92年4 月23日訂定發布後,至今未曾修正,為配合現行試務實際作業及電腦化測驗擴大施行,本次通盤檢討本辦法,修正重點包括: 一、配合電腦化測驗擴大施行,增列採電腦化測驗因不可歸責於應考人的電腦設備故障,致有所遲誤,應補足考試時間;另增訂電腦化測驗發生第12條規定(指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以外事故,致無法進行考試時的處理程序。 二、發生應考人已作答某一科目的試卷或作答結果於考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時,以下列二種方式擇一對應考人最有利的成績為其該科目成績: (一)以該應考人考試其餘科目平均分數作為該科成績。 (二)依該應考人其餘科目平均分數與其他應考人平均分數的比值,乘以該科目其他應考人平均分數,作為該科目成績。 三、明定發生偶發事件通報程序,使規範周延明確。 四、配合各種專技人員檢覈筆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均辦理至民國94年止,以及目前檢定考試僅餘中醫師檢定考試,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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