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气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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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国家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
考试院院会今(4)日通过修正国家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部分条文,配合现行试务实际作业及电脑化测验扩大施行,增列修正相关规定。 考试院张秘书长俊彦表示,国家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自民国92年4 月23日订定发布后,至今未曾修正,为配合现行试务实际作业及电脑化测验扩大施行,本次通盘检讨本办法,修正重点包括: 一、配合电脑化测验扩大施行,增列采电脑化测验因不可归责于应考人的电脑设备故障,致有所迟误,应补足考试时间;另增订电脑化测验发生第12条规定(指遇有台风、地震、空袭、水灾、火灾或其他重大事故)以外事故,致无法进行考试时的处理程序。 二、发生应考人已作答某一科目的试卷或作答结果于考试后登录成绩前遗失或毁损致无法计算成绩时,以下列二种方式择一对应考人最有利的成绩为其该科目成绩: (一)以该应考人考试其余科目平均分数作为该科成绩。 (二)依该应考人其余科目平均分数与其他应考人平均分数的比值,乘以该科目其他应考人平均分数,作为该科目成绩。 三、明定发生偶发事件通报程序,使规范周延明确。 四、配合各种专技人员检覈笔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覈笔试均办理至民国94年止,以及目前检定考试仅余中医师检定考试,修正本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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