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67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upside 手機 葫蘆墩家族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頭銜:反病毒 反詐騙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詐騙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babychi0320於2006-11-18 13:07發表的 :
我看他們都會寫以下空白呀…好像還好耶…

不過他們的效率真的很差,打個筆錄~~用電腦喲…居然給我用一指神功…

真想幫他打
呵呵 這個我遇過 竟然打的這麼慢 我一直在旁邊等他打完字
很想幫他打好像還比較快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6-11-29 02:35 |
kcl168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律師)。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另該法第96 條亦規定,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各位大大勿漠視自己的權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6-12-04 09:44 |
lawman0099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7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講實話是最好的方法,因為不管是在警察局或是檢察署甚至是到法院,如果你不說實話,那麼就不要怪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對你不好,因為那是你自己咎由自取的,也不要把他們都當作笨蛋耍,因為最終的笨蛋就是自己。
當然也是會有一些比較不好的員警,他們的詢問案情方式是比較不好的,如果可以的話還是要懂一些法律,因為畢竟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像在法院工作的人,一旦到警局,如果表明是法院的人,那麼通常員警的態度亦會相對的比較慎重、和善。也不要說員警如此的現實,畢竟這是人性,很多人都是如此。
當然筆錄的製作,不管是在那裡,都必須要求慎重,因為這有關係到你自己的權益,切勿隨便。

以上拙見,僅供參酌。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6-12-24 11:23 |
rt8001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lawman0099於2006-12-24 11:23發表的 :
其實講實話是最好的方法,因為不管是在警察局或是檢察署甚至是到法院,如果你不說實話,那麼就不要怪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對你不好,因為那是你自己咎由自取的,也不要把他們都當作笨蛋耍,因為最終的笨蛋就是自己。
當然也是會有一些比較不好的員警,他們的詢問案情方式是比較不好的,如果可以的話還是要懂一些法律,因為畢竟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像在法院工作的人,一旦到警局,如果表明是法院的人,那麼通常員警的態度亦會相對的比較慎重、和善。也不要說員警如此的現實,畢竟這是人性,很多人都是如此。
當然筆錄的製作,不管是在那裡,都必須要求慎重,因為這有關係到你自己的權益,切勿隨便。

.......
況且,記得注意筆錄的措詞用語,否則也會有很大的機會被法官誤判唷!


點下面的連結就是對我最大的回饋,並不花你半毛錢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請支持小弟開版(有關社區管理或社區生活上的相關問題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1-01 01:09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2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