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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ntChris
2006-11-18 12:3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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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昨天跟同學聊天的時候很感慨,這些雖然是法律上保護的權利,但建議最好還是別這樣做,除非您的辯護人已經在旁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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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chi0320
2006-11-18 13:0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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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他們都會寫以下空白呀…好像還好耶…
不過他們的效率真的很差,打個筆錄~~用電腦喲…居然給我用一指神功… 真想幫他打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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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lay
2006-11-27 22:55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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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一定要知道
不過很奇怪的是 不管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 不懂法律的永遠是必須與法律周旋的老百姓 總是用一些不易懂的文字敘述 那麼法律之於老百姓的意義在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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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虎
2006-11-28 14:14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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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小心進了警局做筆錄
我認為對員警好的態度是很重要的 我們小老百姓畢竟知道的法律中的常識畢竟是有限的 進警局頂多也只是犯法.但你沒有犯到做筆錄的員警 他跟你無冤無仇也沒有必要要害你.那只是他的工作 一份對自己有利的筆錄.是以後官司勝敗輕重的關鍵 天天在寫筆錄的人也一定知道怎麼寫有利.怎麼寫對你不利 雖然真的很多一指神功...但在一指神功的拖延之下.確可以多出一堆可以緩和的空間 真的很有用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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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ide
2006-11-29 02:35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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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babychi0320於2006-11-18 13:07發表的 :呵呵 這個我遇過 竟然打的這麼慢 我一直在旁邊等他打完字 很想幫他打好像還比較快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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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l1688
2006-12-04 09:44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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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律師)。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另該法第96 條亦規定,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各位大大勿漠視自己的權益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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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n0099
2006-12-24 11:23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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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講實話是最好的方法,因為不管是在警察局或是檢察署甚至是到法院,如果你不說實話,那麼就不要怪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對你不好,因為那是你自己咎由自取的,也不要把他們都當作笨蛋耍,因為最終的笨蛋就是自己。
當然也是會有一些比較不好的員警,他們的詢問案情方式是比較不好的,如果可以的話還是要懂一些法律,因為畢竟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像在法院工作的人,一旦到警局,如果表明是法院的人,那麼通常員警的態度亦會相對的比較慎重、和善。也不要說員警如此的現實,畢竟這是人性,很多人都是如此。 當然筆錄的製作,不管是在那裡,都必須要求慎重,因為這有關係到你自己的權益,切勿隨便。 以上拙見,僅供參酌。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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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8001
2007-01-01 01:09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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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awman0099於2006-12-24 11:23發表的 :況且,記得注意筆錄的措詞用語,否則也會有很大的機會被法官誤判唷!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