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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題刑訴問題想問一下: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後,複在新竹市行竊,檢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免訴b不受理c有罪d無罪
答案是a,連續犯現在是不是改成數個罪啊?這樣a還是對?

下列何種犯罪,檢察官不得追加起訴?
a與本案之犯罪,構成牽連犯之罪
b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c本罪之誣告罪
d本罪之偽證罪
答案是a,自九五年七月刑法修法以後,是不是都可以追加了?

下列何種情形為上訴不合法?
a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b告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c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上訴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答案是b,可是b如果改成利益那才算錯不是嗎?

下列證據何者可逕依傳聞證據遙則排除之?
a目擊證人親自接受媒體採訪,所作成之文字報導
b目擊證人關顧案發時地四周群眾之驚駭反應,所作證言
答案居然是b,我想問這兩個究竟要怎麼分?

就這樣了謝謝各位高人先覺準錄事庭務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7 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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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lstime1228於2007-07-12 23:56發表的 :

========================================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性不合而離,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甲與丙及友人戊外遊,甲與戊持刀剌丁,丁經急救未死,丙未幫助亦未參與,在場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甲、戊共同殺人未遂,下列陳述何者為是?
a為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
b丙因為曾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就甲的事項拒絕證言,但與戊無任何親屬關係,就戊的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我想問的是離婚後,原本的姻親關係還算存在嗎?

自訴人 被告 (關鍵字)        
            起訴
檢察官(公訴)=====>甲戊(被告)

第180條第2項
對甲的部份丙可拒絕證言(曾為甲二親等內之姻親)對戊則不行...
至於離緍後,原本的姻親關係存在與否跟題意好像無太大關連
因為題意是著重在:曾為..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後,複在新竹市行竊,檢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免訴b不受理c有罪d無罪
答案是a,連續犯現在是不是改成數個罪啊?這樣a還是對?
...這題是在大法官釋字168跟47所沿生出來的問題,因為先訴判決確定時後訴判決尚未確定,
沒有受到後訴既判力的問題(如果後訴先判決確定則有即判力的拘束,前訴基由尊重既判力的情形下,對前訴提起非常上訴並喻知免訴判決)所以這題答案是B不受理判決 303條第1項


下列何種情形為上訴不合法?
a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b告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c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上訴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答案是b,可是b如果改成利益那才算錯不是嗎?
第344條:上訴權僅限於 檢察官(職權上訴) 被告配偶及法代 原審辯護人
自訴人尚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自訴人法代才有上訴權 ,告訴人則沒有 這題我回答怪怪的 表情


[ 此文章被aspire520在2007-07-17 17:4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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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7-17 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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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上面還有很多問題冀求高人幫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17 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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