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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rual
2007-07-12 19:4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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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細明體][/font]您好:我是今年國考新手,,因為從未皆觸過國考,聽大家說陳連順老師民法不錯,且之前在國考版,看到大大您有陳連順老師民法,因為真的很需要,想跟您尋問是否有錄音檔或講議筆記可供出售,可否麻煩您幫個忙,感激不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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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yinglao
2007-07-12 23:3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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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討論區?
不賴耶! 提供大家一個入門的書籍。 就是如果您要讀通刑事訴訟法。 李知遠老師的刑訴體系書有二品,至少要先讀完一本, 會比較有體系架構哦!和基本訴訟法的觀念, 這是一定要的啦! 個人覺得該本書讚到一個不行哦! 尤其是我有李老師本尊的加持耶! 哈~~~~~~~~~這是我最快高興的一件事啦!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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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jqswvom
2007-07-12 23:40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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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幾日內連續開庭。
A. 五日內 B. 三日內 C. 次日 D. 二日內 ANS:C 請問在何法條,我怎麼找都找不到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性不合而離,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甲與丙及友人戊外遊,甲與戊持刀剌丁,丁經急救未死,丙未幫助亦未參與,在場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甲、戊共同殺人未遂,下列陳述何者為是? a為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 b丙因為曾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就甲的事項拒絕證言,但與戊無任何親屬關係,就戊的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我想問的是離婚後,原本的姻親關係還算存在嗎? 先這樣了,其實我問題比較多都在民訴 有哪位高人會啊?能否幫解一下,感恩呐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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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time1228
2007-07-12 23:56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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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dnjqswvom於2007-07-12 23:40發表的 :======================================== 刑事訴訟法第293條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 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前幾個月有一個著名的案子就連開兩天...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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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yinglao
2007-07-15 16:06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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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weifan:
答對了~~~~~上一次李老師到北志開刑訴講座, 我知道之後,在前二天,去買了老師的例解刑訴,然後 二天沒睡的整理拼完老師的例解刑訴,都是為了要給李天王大 師簽名的呀!另外,我還狂整理李老師刑訴書中的問題點, 尤其是我不懂的地方,雖然老師很忙,但我是橡皮糖呀! 狂纏住老師,哈!這是一定要的啦! 後來我還抱著那本書,睡了好幾天耶! 結果就是:我刑訴比民訴好太多了。我可以默刑訴法條哦! 但是民訴目前在慘釢兮兮階段。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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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jqswvom
2007-07-17 15:58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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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題刑訴問題想問一下: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後,複在新竹市行竊,檢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免訴b不受理c有罪d無罪 答案是a,連續犯現在是不是改成數個罪啊?這樣a還是對? 下列何種犯罪,檢察官不得追加起訴? a與本案之犯罪,構成牽連犯之罪 b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c本罪之誣告罪 d本罪之偽證罪 答案是a,自九五年七月刑法修法以後,是不是都可以追加了? 下列何種情形為上訴不合法? a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b告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c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上訴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答案是b,可是b如果改成利益那才算錯不是嗎? 下列證據何者可逕依傳聞證據遙則排除之? a目擊證人親自接受媒體採訪,所作成之文字報導 b目擊證人關顧案發時地四周群眾之驚駭反應,所作證言 答案居然是b,我想問這兩個究竟要怎麼分? 就這樣了謝謝各位高人先覺準錄事庭務們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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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ire520
2007-07-17 17:21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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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lstime1228於2007-07-12 23:56發表的 :
======================================== 甲之妹乙與丙結婚,乙與丙因個性不合而離,惟甲與丙仍維持非常良好的關係,某日甲與丙及友人戊外遊,甲與戊持刀剌丁,丁經急救未死,丙未幫助亦未參與,在場目睹全部過程。檢察官起訴甲、戊共同殺人未遂,下列陳述何者為是? a為發現真實,丙不得拒絕證言,且需具結陳述 b丙因為曾為甲二親等之姻親,得就甲的事項拒絕證言,但與戊無任何親屬關係,就戊的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我想問的是離婚後,原本的姻親關係還算存在嗎? 自訴人 被告 (關鍵字) 起訴 檢察官(公訴)=====>甲戊(被告) 第180條第2項 對甲的部份丙可拒絕證言(曾為甲二親等內之姻親)對戊則不行... 至於離緍後,原本的姻親關係存在與否跟題意好像無太大關連 因為題意是著重在:曾為..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訴後,複在新竹市行竊,檢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新竹地方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a免訴b不受理c有罪d無罪 答案是a,連續犯現在是不是改成數個罪啊?這樣a還是對? ...這題是在大法官釋字168跟47所沿生出來的問題,因為先訴判決確定時後訴判決尚未確定, 沒有受到後訴既判力的問題(如果後訴先判決確定則有即判力的拘束,前訴基由尊重既判力的情形下,對前訴提起非常上訴並喻知免訴判決)所以這題答案是B不受理判決 303條第1項 下列何種情形為上訴不合法? a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b告訴人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c原審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上訴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上訴,答案是b,可是b如果改成利益那才算錯不是嗎? 第344條:上訴權僅限於 檢察官(職權上訴) 被告配偶及法代 原審辯護人 自訴人尚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自訴人法代才有上訴權 ,告訴人則沒有 這題我回答怪怪的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