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61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erncha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煎药的注意事项
◎煎焦的中药可以服用吗?是否会影响药效?
这个题目应该是煎焦的中药可以加水再煎吗?因为煎焦了是没有药汁可以喝了,而通常患者惋惜药材取得不易,所以就加水再煎。
如何办认中药煎焦了,就是煎药煎到药壶中冒出缕缕清烟,拨开药物可以直视到壶底是一团焦黑的药材黏着。
有机物质烧焦的碳化物,这样的药材已经失去原有作用,建议不能再加水煎了。
◎如何避免煎药糊锅?
1.当然要注意火候不可以过大,煎煮时随时要看着。
2.再来就是药锅底部要清洗干净,不可以有残渣结留。
3.第三就是要把特殊药物包煎,含有胶质或是细致粉末的要用小布袋装起来,不然这些药物如果直接接触锅底是很容易焦掉的,例如阿胶、蒲黄、车前子,另外黏质的熟地也要避免直接接触锅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0-21 10:30 |
新好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最好是在煎药前先浸泡30分后在煎,
在煎熬当中可20分一次,把中药材下
面的用筷子把它搅拌上来把上面的搅
伴下去,这样就更能把药性达到最好。



  ~好元气健康广场~
    ~现代化中药店~

http://a866561.myweb.hinet.ne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1-02 15:12 |
北北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发文大师奖 创作大师奖 贴图大师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鲜花 x9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以为中药煎得越浓效果越好,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煎的时间长些,中药饮片中的有效成分都煎出来,溶于汤里。其实,这样的认识有失偏颇。

实际上,煎中药是中药饮片中的有效成分不断释放、溶解的过程,当中药饮片中与药液中的有效成分浓度平衡后,这一过程就停止了。

再连续不断地煎,不仅不会使药物内的有效成分继续析出溶解,反而令药液中的有效成分因不断蒸发而减少,甚至使有效成分在长时间的高温中遭到破坏,导致药效降低。其次,过分浓缩的药汁又会加重苦味,给患者服药带来困难,服药后会产生恶心、呕吐等副作用。

由此可见,中药并非煎得越浓效果越好。煎中药时,药液应保持一定的“量”。一般而言,中药的煎出量应保持在400-500毫升之间。


不要问:「自己得到些什么?」应该问:「自己付出过甚么?」
不要问:「自己有甚么信仰?」应该问:「自己有甚么善行?」

如去如来‧来去自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5-11-02 21:11 |
新好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药煎的方法也都不一样,有一般的还是早煎,后煎,
就如后煎的药:薄荷、清花桂、....等等的一些中药材都不可以煎的太久不然就没有它的药性了。
一些重的矿石类药材就须要先煎熬个几10分钟后在放下一般药材一起煮。



  ~好元气健康广场~
    ~现代化中药店~

http://a866561.myweb.hinet.ne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1-08 17:2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08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