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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g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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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請教"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為何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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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4-10-20 12:0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4-07-19 00:32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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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條文已明文寫"行政院長10日應辭職"了啊
2.
行,立2院制衡;雙方各自的武器,
講白話點就是....你(立法院)講的我(行政院)無法做,可能因為亂修法或窒礙難行....等,我就把你整鍋倒掉改選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7-24 08:05 |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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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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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ergyl 於 2014-07-19 00:32 發表的 請教"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到引言文
為何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要解散"立法院”?而不是只要"行政院長"辭職就好?
可否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法條我看了,是寫「得」,所以總統是可以選擇不解散的。


「經諮詢立院長……」所以總統會先問過立院長後,再考量要不要解散。如果要解散,那就會有第五項後段的應於60日內舉行。


那如果總統考量後覺得解散太浪費國家資源了,是可以選擇不解散。




那至於行政院長就沒得選了,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寫了,「應」,所以行政院長是一定要辭的。




以上是我對法條的解讀,有錯要說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8-03 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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