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mergyl 於 2014-07-19 00:32 發表的 請教"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
為何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要解散"立法院”?而不是只要"行政院長"辭職就好?
可否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法條我看了,是寫「得」,所以總統是可以選擇不解散的。
「經諮詢立院長……」所以總統會先問過立院長後,再考量要不要解散。如果要解散,那就會有第五項後段的應於60日內舉行。
那如果總統考量後覺得解散太浪費國家資源了,是可以選擇不解散。
那至於行政院長就沒得選了,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寫了,「應」,所以行政院長是一定要辭的。
以上是我對法條的解讀,有錯要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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