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3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宪法和刑法问题
1.宪法释字617说 有关性言论之表现 性资讯之流通所受宪法保障 乃无论营利与否 非绝对保障
但释字623说 儿童级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对促使他人为性交易讯息 为限制 乃涉及言自由之保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许轩维在2013-09-15 00:2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4 23:34 |
kkahon_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言论自由本得以法律限制,但又有双阶及双轨理论分别而为不同的审查标准,比如后者,分为高价值及低价值的内容,前者以危险而立即的危害当标准,否则不应事前审查,后者干预手段与目的要有合理的关联,非不得限制,简略举例说明如上述,如政治与性艺术的内涵就有完全不同的限制标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5 00:4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8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