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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因此,本原則可稱為「儘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則」。 本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在於有一目的與數手段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否則,只有「唯一」 的手段方可達成目的時,「必要性」原則即無法適用。
要求採取最溫和手段的「必要性」原則是淵源於德國的警察法理論,早在威瑪時代的名行政法學者F.Fleiner的一句名言「不可用大砲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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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三者
其間的邏輯關係可簡化為「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包括「手段與目的」、「手段與手段」、「目的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蓋適當性原則係指某法律作為手段可達到其目的之謂,是一種「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必要性原則係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立法目的之手段中,必須選擇予人民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是一種「手段與手段」之間的比較與選擇的關係;
而狹義比例原則係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
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
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所以是一種「目的與目的」間的關係。
[ 此文章被98765在2013-09-10 08:2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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