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行政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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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09-09 20:30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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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禁止工廠 A 開工與要求A 裝設隔音設備皆可達到防止噪音之目的,而主管機關B 採取禁止A 開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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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98765
2013-09-10 08:09
1樓
  
「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中,選擇予人民之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因此,本原則可稱為「儘可能最小侵害之原則」。
 
  本原則適用的前提,是在於有一目的與數手段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才能產生。否則,只有「唯一」
的手段方可達成目的時,「必要性」原則即無法適用。

  要求採取最溫和手段的「必要性」原則是淵源於德國的警察法理論,早在威瑪時代的名行政法學者F.Fleiner的一句名言「不可用大砲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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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三者

其間的邏輯關係可簡化為「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包括「手段與目的」、「手段與手段」、「目的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適當性原則係指某法律作為手段可達到其目的之謂,是一種「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

必要性原則係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立法目的之手段中,必須選擇予人民權利最少侵害的方法,

是一種「手段與手段」之間的比較與選擇的關係;

狹義比例原則係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

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

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所以是一種「目的與目的」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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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9-10 23:25
2樓
  
小弟拙見補充~

適合性-->目的考量

必要性-->法律效果

狹義比例性-->價值衡量

其他如樓上大大說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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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kahon_1
2013-09-15 00:58
3樓
  
似乎不對噢,適當性或稱妥適性,是指手段達成目的的可能方法,以手段與目的關聯為主,必要性是指可達成目標手段間的衡平比較,應以最小侵害的方法,也是手段的選擇,狹義比例原則則是侵害手段和公益目的的衡平,如法諺所謂拿大炮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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