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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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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一起來練習民法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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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3-06-29 06:55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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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題第10與第17題請問有人會嗎?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29 08:1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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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3-06-29 08: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選擇題第10與第17題請問有人會嗎?

17,依761II占有改定,係使債權人間接占有,而依885I,質權為要物契約,須移轉於債權人,又依II項規定,不得使債務人代自己占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29 09:10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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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6-29 09: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7,依761II占有改定,係使債權人間接占有,而依885I,質權為要物契約,須移轉於債權人,又依II項規定,不得使債務人代自己占有...


謝謝大大,我了解了。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29 10:35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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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償請求權
民法第225條之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第一項)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第二項)」


讓與請求權
民法第二一八條之一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例如甲借某自行車給乙,因乙的過失,該車被丙所盜。在此情形,甲得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並得向丙請求返還該車(第七六七條)。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29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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