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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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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法]无权占有/消灭时效..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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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3-06-08 00:3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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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见解(最高法院决议)
  丙是可以依767向甲请求返还该地
 
2.王老师认为甲本于买卖契约的本权占有依债之相对性不能对抗本题的丙
  故对乙而言 甲非无权占有
    对丙而言 甲则为无权占有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8 21:42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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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喔
我今天想想也应该是可以用767请求返还

但是看到这篇判决又有点模糊
http://www.chynder.com....ws001.htm

现在经过您的题点终于懂了 感恩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8 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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