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original246 於 2013-05-30 13:48 發表的: 題目: 甲將工業化學藥劑滲入麵粉,將之販賣,顧客乙長期食用後,致須長期洗腎(過程恕略)....甲該當191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191-1毒化飲食物品罪及178重傷罪 Q1: 其中191-1第3項有罰致死及致重傷,重傷部份,應論191-1第3項致重傷還是178重傷???個人認為,該題並未提及基本行為致生重傷結果,所以應論以178 ??Q2: 競合部份,個人認為,191-1加178 = 55 ,再與191成立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