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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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original246
2013-05-30 13:4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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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出考題考我,這題對大家來講很簡單

但是不才對競合疑惑了......

題目:   甲將工業化學藥劑滲入麵粉,將之販賣,顧客乙長期食用後,致須長期洗腎

(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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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30 20:33
1樓
  
下面是引用 original246 於 2013-05-30 13:4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題目:   甲將工業化學藥劑滲入麵粉,將之販賣,顧客乙長期食用後,致須長期洗腎

(過程恕略)....甲該當191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191-1毒化飲食物品罪及178重傷罪


Q1: 其中191-1第3項有罰致死及致重傷,重傷部份,應論191-1第3項致重傷還是178重傷???

個人認為,該題並未提及基本行為致生重傷結果,所以應論以178 ??

Q2: 競合部份,個人認為,191-1加178 = 55 ,再與191成立50條.......
唉~ 這裡就是愛討論刑法~ 小弟現在比較喜歡刑訴說~(開玩笑滴)
這問題涉及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沒有認識,如果對犯罪事實沒有認識,就不該用刑法去苛責(刑法謙抑思想)
再來就是178??應該是278吧!!
對於競合問題還是要回歸犯罪類型及行為人欲意為何??
如果用刑法苛責~
依小弟拙見
應該(191-1ll+191l+191lll)+278+271ll

以上是算命的結果~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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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original246
2013-06-05 19:08
2樓
  
謝謝T大抽空回覆
T大的見解值得參考!

是278沒錯 就覺得那天在打字時
怎麼覺得怪怪的 又找不出原因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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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往真裏修
2013-06-06 15:42
3樓
  
食品衛生管理法(摘要):

第 11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
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第 3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第 34 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法,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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