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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续的问题..
33 下列那一项不属于我国传统的综合性社会保险?

A.勞工保险B.公务人员保险C.军人保险D.就业保险

为什么答案会是D呢…..

25 民法第248条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此处所称之定金,性质上为:

A.证约定金B.解约定金C.违约定金D.立约定金

为什么不是立约定金呢………………

26 债务人迟延者,其迟延中之责任标准应变更为:

A.故意责任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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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1 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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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民法第248条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此处所称之定金,性质上为:

A.证约定金B.解约定金C.违约定金D.立约定金

定金之性质一般可区分为证约、成约、立约、违约、解约等定金,其中民法248条乃指证约定金,民法249条乃指为约定金。而成约定金于债编修正后已不存在,立约定金乃确保契约将来之有效订定而支付者,通说认可类推民法249条处理(邱聪智,新定民法债编通则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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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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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债务人迟延者,其迟延中之责任标准应变更为:

A.故意责任B.重大过失责任C.抽象轻过失责任D.不可抗力责任


这是法条题。民法231条:
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
前项债务人,在迟延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亦应负责。但债务
人证明纵不迟延给付,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可归责事由可分为:
       
      故意  重大过失  具体轻过失  抽象轻过失  通常事变  不可抗力
 
轻率程度: 重<------------------------------>轻
归责程度: 轻<------------------------------>重


故意

过失----重大过失 一般人之注意义务
       
      轻过失-----具体轻过失 与处理自己事物相同之注意义务
                 
                抽象轻过失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事变--------第三人造成之损害
       
      不可抗力---天灾等非人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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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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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下列何种契约,有瑕疵预防请求权? A.承揽B.委任C.买卖D.旅游
什么是…..瑕疵预防请求权…为什么其他选项不是呢…………….

民法497条第一项
工作进行中,因承揽人之过失,显可预见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违反契约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当期限,请求承揽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约履行。

这牵涉各种有名契约中契约双方之权利义务,太长了。请自行买书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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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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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何种契约,原则上债务人不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A.买卖B.互易C.租赁D.使用借贷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物之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之瑕疵对买受人应负之担保责任。

民354条第一项
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于
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
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民法398条(互易)
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之财产权者,准用关于买卖之规定。

民法347条(有偿契约准用买卖之规定)
本节规定,于买卖契约以外之有偿契约准用之。但为其契约性质所不许者
,不在此限。

民法464条
称使用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约定他方于无偿使用后返
还其物之契约。

ABC都是有偿契约(须支付对价),依347准用规定而有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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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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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债之消灭原因中,何者不须任何意思表示? A.提存B.抵销C.免除D.混同


提存(327)应于清偿地之法院提存所。>须向法院提存所表示。
抵销(334)抵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单独行为)>我和你债务”相堵”(台语)>当然要向对方表示。
免除(343) 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免除其债务之意思者,债之关系消灭。
混同(344) 债权与其债务同归一人时,债之关系消灭。


前三个都有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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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6 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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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动产质权不能依下列何种情形取得?

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

为什么呢…..

民法884条
称动产质权者,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其债权担保之
动产,得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之权。

其要件析之如下:
1、动产质权系以他人之动产为标的物
2、动产质权须占有标的物之动产,且不得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为之(26渝上310)
3、动产质权为得就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之权

关于交付,请参看761
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
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现实交付&简易交付
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
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占有改定
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于第三人之返还
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让与人仍继续占有,不符合动产质权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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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通称为:

A.与有责任B.与有过失 C.损益相抵D.责任相抵

看不懂选项是什么意思呢……….


单纯法条题


民法217条第二项
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
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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