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解惑專區
»
法續的問題..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044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努力以赴
級別:
路人甲
x0
x5
分享:
▼
x
0
法續的問題..
33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我國傳統的綜合性社會保險?
A.勞工保險B.公務人員保險C.軍人保險D.就業保險
為什麼答案會是D呢…..
25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所稱之定金,性質上為:
A.證約定金B.解約定金C.違約定金D.立約定金
為什麼不是立約定金呢………………
26 債務人遲延者,其遲延中之責任標準應變更為:
A.故意責任B.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1 23:51 |
我愛布布
級別: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5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所稱之定金,性質上為:
A.證約定金B.解約定金C.違約定金D.立約定金
定金之性質一般可區分為證約、成約、立約、違約、解約等定金,其中民法248條乃指證約定金,民法249條乃指為約定金。而成約定金於債編修正後已不存在,立約定金乃確保契約將來之有效訂定而支付者,通說認可類推民法249條處理(邱聰智,新定民法債編通則下册)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06 |
我愛布布
級別: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6 債務人遲延者,其遲延中之責任標準應變更為:
A.故意責任B.重大過失責任C.抽象輕過失責任D.不可抗力責任
這是法條題。民法231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可歸責事由可分為:
故意 重大過失 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 通常事變 不可抗力
輕率程度: 重<------------------------------>輕
歸責程度: 輕<------------------------------>重
故意
過失----重大過失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輕過失-----具體輕過失 與處理自己事物相同之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事變--------第三人造成之損害
不可抗力---天災等非人為造成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07 |
我愛布布
級別: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2 下列何種契約,有瑕疵預防請求權? A.承攬B.委任C.買賣D.旅遊
什麼是…..瑕疵預防請求權…為什麼其他選項不是呢…………….
民法497條第一項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
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這牽涉各種有名契約中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太長了。請自行買書參閱。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08 |
我愛布布
級別: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3 下列何種契約,原則上債務人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A.買賣B.互易C.租賃D.使用借貸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物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對買受人應負之擔保責任。
民354條第一項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398條(互易)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民法347條(有償契約準用買賣之規定)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民法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ABC都是有償契約(須支付對價),依347準用規定而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x
0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08 |
我愛布布
級別: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3 下列債之消滅原因中,何者不須任何意思表示? A.提存B.抵銷C.免除D.混同
提存(327)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須向法院提存所表示。
抵銷(334)抵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單獨行為)>我和你債務”相堵”(台語)>當然要向對方表示。
免除(343)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混同(344)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
前三個都有相對人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x
0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10 |
我愛布布
級別: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
26 動產質權不能依下列何種情形取得?
A.現實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 D.簡易交付
為什麼呢…..
民法884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其要件析之如下:
1、動產質權係以他人之動產為標的物
2、動產質權須占有標的物之動產,且不得以占有改定之方式為之(26渝上310)
3、動產質權為得就質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關於交付,請參看761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
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現實交付&簡易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占有改定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讓與人仍繼續占有,不符合動產質權之要件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x
1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12 |
我愛布布
級別:
小人物
x1
x109
分享:
▲
7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通稱為:
A.與有責任B.與有過失 C.損益相抵D.責任相抵
看不懂選項是什麼意思呢……….
單純法條題
民法217條第二項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x
1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06 21:12 |
MyChat 數位男女
»
解惑專區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60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