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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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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定要在論罪過程中加進加重事由?
為什麼不能在基本之罪成立後,再另提加重事由?
為什麼一定要講基本罪的論述中加入加重條件?

小女真的無法理解…為什麼要把所有的東西放在一起論?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6:5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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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煩惱~這是基本架構,不過往往寫出考點要拖很久!而且版面可能
會不足,不如直接在表題下把爭點K.O比較重要,順便限縮版面!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7:02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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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6-20 16: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罪責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階來處理」的意思
→罪責加重既然不是到第三階來處理,換言之大大的意思是不是指「罪責加重」不是在討論責任的內涵?而只是刑罰的加重?那不就是應該歸類為刑事政策的問題嗎?

2.關於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要素呢?大大指導,自行google,是說可能要花點時間慢慢找就是....
→這樣子的答案有點不負責任捏~~~
至少應該提供個實務見解或學者的論著唄。
因為小的已經才疏學淺了,萬一又被google誤導了,~~~~回不去了,那豈不太危險了??

3.有也,還不少,舉例:不能未遂、中止減輕:
這些都是減輕刑罰,都不是增加責任事由啊???

感謝指導~~~~

1.這麼說是不希望你把特殊加減要件跟有責性混在一起。我感覺到你認為「有責性就這些,其他都不是」,我沒能力反對這點,只好跟你說「有責性就這些,但他後面還有其他的唷」

2.因為你只想知道誰有說過,所以......因為國考不考有誰說過,所以我沒記,而且我的書本離電腦還蠻遠的,真不好意思。

3.恩,因為總則減輕就這些。另外有一個很有爭議的加重:客觀處罰條件。他不在構成要件裡面,但說是在特殊加減要件好像又怪怪的,老實說這個爭點已超過我所學(不過反正與考試無關就是了)。加重主要都在分則。總則要設計適合所有罪名的共通加重還蠻不容易,比如說「行為能發生結果,而又特別危險者,加重其刑1/2」這也就太奇怪了吧

所學有限,這幾點沒辦法講的很好,沒幫上忙

補充:龍Q大說的沒錯,有累犯這個加重。我前後二個刑法老師都跳過這個部分,真的忽略掉了。謝謝龍Q大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0 20:46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19:58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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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06-20 15: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先補發:例2B其實就是:甲誤其父乙為仇人丙而殺乙

感謝lancesan所指點的罪責要素之想法。

另,回應鐵莖鋼大大,小的也是持272為構成要件要素,所以...

例1b的想法,小的就直指,在罪責分析部分才來偷渡272構成要件,實有不妥。
例2A的部分小的也會在構成要件就分析故意的部分,不會到罪責。

基於此笨拙的理解,小的也是來這邊長知識的。
另,可否請lancesan大大提示,關於272的構成要件少數說,如何進行論述。

(看見ptt的說明後,總算可以理解何以是罪責要素了,簡言之因為並無製造更高的不法行為非價)

你原本的想法是正確的。在大量錯誤訊息之下找出這個爭點,其實很厲害了。正常人(包括我)不見得能想到這邊來。

另外,不好意思,少數說我也不懂。因為這邊考點已經算細,沒必要針對這點說明各家理論,所以我只有針對通說來做記憶(簡單說,考試至上)

我原本的意思是說,因為272是罪責加重是通說,如果以構成要件來論述的話,應該要能提出能說服人的理論來。我的看法一向就是「多數少數不要緊,重點要能說服人」。我合理懷疑,你看到的解答是根本忽略了這個考點。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0 20:40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0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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