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6-20 16:19 发表的 :
1.「罪责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阶来处理」的意思
→罪责加重既然不是到第三阶来处理,换言之大大的意思是不是指「罪责加重」不是在讨论责任的内涵?而只是刑罚的加重?那不就是应该归类为刑事政策的问题吗?
2.关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是罪责要素呢?大大指导,自行google,是说可能要花点时间慢慢找就是....
→这样子的答案有点不负责任捏~~~
至少应该提供个实务见解或学者的论着呗。
因为小的已经才疏学浅了,万一又被google误导了,~~~~回不去了,那岂不太危险了??
3.有也,还不少,举例:不能未遂、中止减轻:
这些都是减轻刑罚,都不是增加责任事由啊???
感谢指导~~~~
1.这么说是不希望你把特殊加减要件跟有责性混在一起。我感觉到你认为「有责性就这些,其他都不是」,我没能力反对这点,只好跟你说「有责性就这些,但他后面还有其他的唷」
2.因为你只想知道谁有说过,所以......因为国考不考有谁说过,所以我没记,而且我的书本离电脑还蛮远的,真不好意思。
3.恩,因为总则减轻就这些。另外有一个很有争议的加重:客观处罚条件。他不在构成要件里面,但说是在特殊加减要件好像又怪怪的,老实说这个争点已超过我所学(不过反正与考试无关就是了)。加重主要都在分则。总则要设计适合所有罪名的共通加重还蛮不容易,比如说「行为能发生结果,而又特别危险者,加重其刑1/2」这也就太奇怪了吧
所学有限,这几点没办法讲的很好,没帮上忙
补充:龙Q大说的没错,有累犯这个加重。我前后二个刑法老师都跳过这个部分,真的忽略掉了。谢谢龙Q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