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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2011-06-20 10:5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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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與人討論到271與272的關係,以此為例:甲故意殺害其父乙。小的以補習班所教授者來做為解題的起手式: 例一A: 甲有272主觀構成要件以及客觀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以及阻卻罪責事由;所以成立。 但是也有看到另外一個說法:(另一補習班的想法) 例一B: 構成要件:乙死亡,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且甲有殺人之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因此甲該當271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甲認識到乙為其父,而決意殺之,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責故意。具備罪責。 之所以會引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如果換個方式讓這個題目變成「客體錯誤」就會發現其「奧妙之處」:甲誤乙父為仇人而殺之 例二A: 構成要件:乙死亡,客觀構成要件該當;甲有"普通殺人罪之故意"。甲該當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甲未認識到乙是其父,不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欠缺罪責故意,僅成立271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 小的以為以例二來解決等價客體錯誤,邏輯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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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1-06-20 14:0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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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不是來解答的,小的也是來問問題的?
1.例一B: 構成要件:乙死亡,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且甲有殺人之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因此甲該當『271普通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甲認識到乙為其父,而決意殺之,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責』故意。具備罪責。 →為什麼構成要件檢討271殺人罪,而責任卻檢討272殺直系尊親屬罪?而且還湊的起來? 2.例二A: 罪責:『甲未認識到乙是其父,不具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欠缺罪責故意,僅成立271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 →請問這是在討論罪責的何種內容?罪責故意嗎?不法認識?還是期待可能性? 如果罪責應討論故意,構成要件故意與罪責故意中之『故意』有何不同? 3.為什麼"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要素而不是構成要件要素 →誰說過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要素呢???? 4.如272為構成要件要素,那例二,客觀上殺死自己的父親,主觀上無殺父之故意,卻會成立過失,但主觀上卻是殺人故意!! 或者,自如甲誤以仇人丙為甲之父乙、而殺丙,客觀上殺死普通人,主觀上認為是自己的父親而殺之,卻會成立殺死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未遂犯!!有人死了還成立未遂!!這樣合理嗎!!?? →主客觀不一致,不是應該檢討二個事實嗎?主觀既遂,客觀過失。二罪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對尊親屬雖然過失,但還有殺人是既遂啊。為什麼直接排除掉主觀殺人罪的罪責?? 5.而乙確實為甲之"父親"且該身分為甲所認知,這是在罪責中討論的加重事由 →這裡有兩個問題: (1)我國刑法有加重罪責事由嗎?討論責任不是在於如有減輕或免責事由例外予以無罪 嗎????? (2)我國刑法還有哪一條也是加重責任事由? 6.加重罪責事由: 1.客觀要素:被害人與行為人客觀上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關係 2.主觀要素: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關係有認識並決意將其殺之 →請問有誰說過用主客觀要素討論罪責的呢???? 或者說,有誰對前面的主客觀要素做過定義呢?? 7.以上問題不難發現小的認為應該是屬構成要件要素,只是對於歸類為責任要件事由的講法不熟,特請指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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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6-20 14:24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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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272是罪責加重要件
2.答:我不知道(無誤) 說真的,例一A的解法不夠細膩,論構成要件加重沒問題,你理由要說出來,想用少數說那道理要講的通。另外,解題要看仔細,我所學的寫法是「先在前言解釋罪責加重這個考點」,再按一般三階論開始論述,到罪責就不再重複。這是為了考試而特化的寫法,只希望老師看得更明白一點。也許他是這種解法,也有可能。 而例二B在哪.....? 一般構成要件加重或罪責加重的分法,是視對法益有無更高的侵害。有,是T加重,無,是S加重 272是罪責加重應該是通說,被兒子殺跟被其他人殺,結果都是死。要說死前比較傷心?那是過程的差異,死的結果並無差別。 一般考試都考272,已經算蠻客氣了。你提出的點算蠻細了,但如果改成274難度會再高一些。只是考的機會倒是沒比較高就是了。 要論考出來的機率,那最有可能應該是321那幾款吧?複雜度高、爭議多、牽連層面廣。272...老梗了,再考出來機會也不大。不過算是對這個爭點的好教材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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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6-20 14:3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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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6-20 14:08 發表的 : 1.這就是罪責加重的態樣。「罪責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階來處理」的意思......272的加重理由很簡單,因為殺爸爸比一般殺人更可惡,為惡性加重,但被害人卻不因此受有更大法益的侵害。 2.同上 3.蠻多的,請自行google,是說可能要花點時間慢慢找就是 4.呃.....同上 5.(1)有也,還不少,舉例:不能未遂、中止減輕,都是不法有責之後的再討論。補充一下:不能未遂這塊,日派德派有極大爭議,但目前通說依德派,為特殊加減要件(三階後的審查。另順便一提,三階前的審查有行為審,這二個都一樣,沒特別的就不用提。如依日派見解,不能未遂是放在行為審這裡) (2)喔....我上面有標準,請自行.... 6.這...同1 7.綜上所述....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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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2011-06-20 15:22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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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補發:例2B其實就是:甲誤其父乙為仇人丙而殺乙
感謝lancesan所指點的罪責要素之想法。 另,回應鐵莖鋼大大,小的也是持272為構成要件要素,所以... 例1b的想法,小的就直指,在罪責分析部分才來偷渡272構成要件,實有不妥。 例2A的部分小的也會在構成要件就分析故意的部分,不會到罪責。 基於此笨拙的理解,小的也是來這邊長知識的。 另,可否請lancesan大大提示,關於272的構成要件少數說,如何進行論述。 (看見ptt的說明後,總算可以理解何以是罪責要素了,簡言之因為並無製造更高的不法行為非價)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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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11-06-20 15:5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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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太舒服,所以不太了解大大的意思…
不過就小女目前所學,272是271的加重條件 若依大大所提的解法: 一、構成要件:271 該當。 二、阻卻違法:無。 三、罪責:成立272。 q:行為人是成立271還是272? 為何不直接討論272或是先討論成立271後,再開一個加重條件的討論,使行為人加重至272。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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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6-20 16:07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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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難!想清楚272什麼位加重~因為違背倫理~
在身分上的家中他也是不純正身分,所以要先探討271存在之後, 才有272的適用,因為他是『罪責身分上加重』的條件(31條II)!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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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1-06-20 16:19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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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就是罪責加重的態樣。「罪責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階來處理」的意思......272的加重理由很簡單,因為殺爸爸比一般殺人更可惡,為惡性加重,但被害人卻不因此受有更大法益的侵害。 1.「罪責加重」不是「到了第三階來處理」的意思 →罪責加重既然不是到第三階來處理,換言之大大的意思是不是指「罪責加重」不是在討論責任的內涵?而只是刑罰的加重?那不就是應該歸類為刑事政策的問題嗎? 2.關於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是罪責要素呢?大大指導,自行google,是說可能要花點時間慢慢找就是.... →這樣子的答案有點不負責任捏~~~ 至少應該提供個實務見解或學者的論著唄。 因為小的已經才疏學淺了,萬一又被google誤導了,~~~~回不去了,那豈不太危險了?? 3.有也,還不少,舉例:不能未遂、中止減輕: 這些都是減輕刑罰,都不是增加責任事由啊??? 感謝指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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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2011-06-20 16:25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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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ㄚ,龍Q大大點出了小的正在寫的感想的其一。
另外一個則是就法益侵害上,不管是路人的或是老爸的命,都是生命法益,殺害老爸就法益上並沒有比271造成更高的侵害。(lancesan大大點出來的) 那既然不法要素上沒有辦法加重,那就總得找個地方插進加重事由吧... 大大,保成這個應該會有幫助。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aartic108.aspx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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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6-20 16:44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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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不難:他的考點除了272是罪責家中以外,還有主客觀要件與時間上限制!
一272他本身是罪責上加重(屬31II) 二法定血親與自然血親皆可用(但法定血親必須收養關係終止之前) 三加重要素必須主觀上有出於違背倫理弒親之意,而客觀上有符合弒親的對 象,即可符合要件要件! 所以,以上不法要素比需在於『成立』殺人罪之後插入!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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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11-06-20 16:58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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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定要在論罪過程中加進加重事由?
為什麼不能在基本之罪成立後,再另提加重事由? 為什麼一定要講基本罪的論述中加入加重條件? 小女真的無法理解…為什麼要把所有的東西放在一起論?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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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6-20 17:02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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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煩惱~這是基本架構,不過往往寫出考點要拖很久!而且版面可能
會不足,不如直接在表題下把爭點K.O比較重要,順便限縮版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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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6-20 19:58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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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6-20 16:19 發表的 : 1.這麼說是不希望你把特殊加減要件跟有責性混在一起。我感覺到你認為「有責性就這些,其他都不是」,我沒能力反對這點,只好跟你說「有責性就這些,但他後面還有其他的唷」 2.因為你只想知道誰有說過,所以......因為國考不考有誰說過,所以我沒記,而且我的書本離電腦還蠻遠的,真不好意思。 3.恩,因為總則減輕就這些。另外有一個很有爭議的加重:客觀處罰條件。他不在構成要件裡面,但說是在特殊加減要件好像又怪怪的,老實說這個爭點已超過我所學(不過反正與考試無關就是了)。加重主要都在分則。總則要設計適合所有罪名的共通加重還蠻不容易,比如說「行為能發生結果,而又特別危險者,加重其刑1/2」這也就太奇怪了吧 所學有限,這幾點沒辦法講的很好,沒幫上忙 補充:龍Q大說的沒錯,有累犯這個加重。我前後二個刑法老師都跳過這個部分,真的忽略掉了。謝謝龍Q大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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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san
2011-06-20 20:10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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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06-20 15:22 發表的 : 你原本的想法是正確的。在大量錯誤訊息之下找出這個爭點,其實很厲害了。正常人(包括我)不見得能想到這邊來。 另外,不好意思,少數說我也不懂。因為這邊考點已經算細,沒必要針對這點說明各家理論,所以我只有針對通說來做記憶(簡單說,考試至上) 我原本的意思是說,因為272是罪責加重是通說,如果以構成要件來論述的話,應該要能提出能說服人的理論來。我的看法一向就是「多數少數不要緊,重點要能說服人」。我合理懷疑,你看到的解答是根本忽略了這個考點。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