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18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問題熱呼呼的考題
 乙以殺人的意思,拿扁鑽猛刺A,致A受重傷,經路人送醫, 未死,請問A如何論罪?

本題是熱呼呼的考題,剛考的鐵路特考,想請教,行為人主觀上是以殺人意思,
客觀上造成的結果是A未死,其探討:(不知這樣對不對,想請教各位高手)

1.  乙可能成立: s271 II 殺人未遂
(1)構成要件:
  主觀上乙具有殺A的意圖, 且客觀上亦持扁鑽朝A猛刺, 造成A生命法益之侵害,
 依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22:0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不會用到因果歷程錯誤!!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22:18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題旨明白揭示殺人故意,就以殺人罪、殺人未遂罪論述。
重傷罪就不必討論。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22:32 |
ddtk0617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鮮花 x1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有前半段喔!
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甲乙二人巧遇A.甲以傷人意思刺A的臀,但未刺中A.
這題應該是想考兩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以及共犯中ㄧ人既遂其他人是否以既遂論.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30 01:11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dtk0617 於 2010-06-30 01: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題有前半段喔!
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甲乙二人巧遇A.甲以傷人意思刺A的臀,但未刺中A.
這題應該是想考兩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以及共犯中ㄧ人既遂其他人是否以既遂論.

 
原來我審題沒看清楚,是要論其他人是否既遂...
感謝您的明察秋毫..

那這樣,共犯中一人既遂...另外的共犯也既遂囉? (可是這題乙不是未遂嗎?)

是要依s28 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皆為正犯..下去論述嗎?

因為一開始,  雖然好像"擬覓機報復"但是散步時邂逅...(這樣也算共犯嗎?..)

就沒看到兩人有共謀的感覺啊,所以僅想到 甲應不成立犯罪行法不處罰,傷害未遂

 

順便post原題目:
一、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二人於途中散步時邂逅A,甲以傷害之意思,持刀刺A之臀部,但未刺中;乙則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鑽猛刺A之腹部,致A身受重傷,幸經路人呼叫救護車,急送醫院救治,A始未斃命。試問對甲、乙二人應如何論斷其罪刑?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30 13:0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30 08:56 |
ddtk0617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 鮮花 x1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94台上5480決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到犯罪的目的.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同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所以甲乙二人應論以刑法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論處.

以上是我的見解僅供參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10: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4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