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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2010-06-29 22:0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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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以殺人的意思,拿扁鑽猛刺A,致A受重傷,經路人送醫, 未死,請問A如何論罪?本題是熱呼呼的考題,剛考的鐵路特考,想請教,行為人主觀上是以殺人意思, 客觀上造成的結果是A未死,其探討:(不知這樣對不對,想請教各位高手) 1. 乙可能成立: s271 II 殺人未遂 (1)構成要件: 主觀上乙具有殺A的意圖, 且客觀上亦持扁鑽朝A猛刺, 造成A生命法益之侵害, 依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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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tk0617
2010-06-30 01:1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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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有前半段喔!
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甲乙二人巧遇A.甲以傷人意思刺A的臀,但未刺中A. 這題應該是想考兩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以及共犯中ㄧ人既遂其他人是否以既遂論.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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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2010-06-30 08:56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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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dtk0617 於 2010-06-30 01:11 發表的 : 原來我審題沒看清楚,是要論其他人是否既遂... 感謝您的明察秋毫.. 那這樣,共犯中一人既遂...另外的共犯也既遂囉? (可是這題乙不是未遂嗎?) 是要依s28 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者.皆為正犯..下去論述嗎? 因為一開始, 雖然好像"擬覓機報復"但是散步時邂逅...(這樣也算共犯嗎?..) 就沒看到兩人有共謀的感覺啊,所以僅想到 甲應不成立犯罪行法不處罰,傷害未遂 順便post原題目: 一、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二人於途中散步時邂逅A,甲以傷害之意思,持刀刺A之臀部,但未刺中;乙則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鑽猛刺A之腹部,致A身受重傷,幸經路人呼叫救護車,急送醫院救治,A始未斃命。試問對甲、乙二人應如何論斷其罪刑?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