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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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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头大请帮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0-03-02 09:57 |
or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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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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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请帮忙

ans1
A如果取得该地地上权,即取得该地之使用收益权限。但农作收益并非地上权使用收益之范围内而是属于农育权或是永佃权较为妥当。于82年台上字1574号判决可见其详。
ANS2
没有一定答案耶,看A要主张甚么?赔偿经济上不利益还是要返还该物,虽然B无权处分但是期受让人能得取得该所有权,在此情形下A可以要求B因侵害其所ˋ有权赔偿该物价值,或是用无因管理请求B所多得的利益,也可以用不当得利及767条以双重不当得利说由B对C请求返还(尚须探讨动产善意取得是否以原因行为有效成立为其要件,有两种学说)。
且948和801有使用状况的限制仍须注意


[ 此文章被orcus在2010-03-02 18:3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3-02 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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