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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乱掰的(我之前每题都掰的喔) (1)行政院长向总统报告此一法律案,总统行覆议核可权,由立法院复议,若立法院维持原案决,行政院长接受。 总统解散立法院,重选立法委员(玉石俱焚) (2)法律保留原则定义 法制上规定:宪法第23、中央法规标准法第5条第1项 【 预算法第4条第2项修正条文规定,每一个特种基金均应有各自的管理条例】 【大法官释字第426号解释,特别公课系对义务人课予金钱之之负担……自应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权以命令订定者,其授权符合具体明确之标准,亦为宪法之所许。】 综上可知,预算法与大法官释字第426号解释,对法律保留之事项其规范密度而有所区别。针对规范密度,发展出层级化法律保留…释字443…。预算法第4条第2项修正条文规定乃属立法权限(国会保留),此有别于大法官释字第426号解释认为,法律具体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以命令订定之行政立法。 然此是否有违立法与行政职权分力、权责问题、责任归属………………………。 国会授权行政立法之原因:会期有限、专家………………………… 综上,…………………
发问的毒书太认真,回答的毒疯了。ZZZZ~~~~~~~~~~~~~ 有解答的话能把解答标题飙出来吗??及题目来源?? 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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