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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亂掰的(我之前每題都掰的喔) (1)行政院長向總統報告此一法律案,總統行覆議核可權,由立法院複議,若立法院維持原案決,行政院長接受。 總統解散立法院,重選立法委員(玉石俱焚) (2)法律保留原則定義 法制上規定:憲法第2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 【 預算法第4條第2項修正條文規定,每一個特種基金均應有各自的管理條例】 【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特別公課系對義務人課予金錢之之負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綜上可知,預算法與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對法律保留之事項其規範密度而有所區別。針對規範密度,發展出層級化法律保留…釋字443…。預算法第4條第2項修正條文規定乃屬立法權限(國會保留),此有別於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認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之行政立法。 然此是否有違立法與行政職權分力、權責問題、責任歸屬………………………。 國會授權行政立法之原因:會期有限、專家………………………… 綜上,…………………
發問的毒書太認真,回答的毒瘋了。ZZZZ~~~~~~~~~~~~~ 有解答的話能把解答標題飆出來嗎??及題目來源?? 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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