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0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ulia7008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法緒問題,請幫我看一下
甲、乙締結買賣契約後,雙方又合意解除契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當然互負回復原狀義務
  b.該合意解除須原有法定解除原因,始生效力
 c.雙方得於合意解除時約定彼此權利義務
  d.甲乙原訂契約當然地溯及失效
答案為c

甲男乙女為兄妹,甲收養丙男為養子,甲丙終止收養關係後,乙與丙結婚,其婚姻關係為:
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為a

請各位告訴一下,解釋一卜這兩題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12-06 18:58 |
desolate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麻煩多看法條

第一題
第一百五十三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a.應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尚非當然互負回復原狀義務
b.契約係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反之,亦得合意終止
d.應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尚非當然地溯及失效?

第二題
你會猶疑係因983I第2款但書,此題係指983III...直系親屬,兄妹乃旁系血親
第九百八十三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2-07 08: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2-07 01:2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9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