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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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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97初等法學大意的兩個問題
1.甲未經乙、丙同意,擅自挖起乙的鐵樹,種植在丙的土地上,鐵樹屬於何人所有?
答案是屬於丙所有,為什麼呢?

2.甲欠乙新台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不知悉,該債權讓與之效力如何?
答案是『有效』。
按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債權讓與須告知債務人使生效力,這一題未告知債務人,為什麼是有效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2-10 19:32 |
李明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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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依民法294條第一項前半段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故屬有效
而民法第297條是有關債權讓與之通知
你所寫的是第一項
但第二項是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
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所以丙可以用第二項的方法取代通知生效

第一題我也不太確定自己的回答對不對
希望其他高手幫幫忙囉!
不過我分享一下我的想法吧!
參考看看
稱不動產者
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所以乙的鐵樹視為丙的不動產的一部分
故列為丙所有
但乙仍得對其提出返還請求或損害賠償
雖然心裡還是有點怪怪的
請等下位好心人給的解答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2-10 21:10 |
m9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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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看看
依民法 第 811 條(不動產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所以是土地所有人丙取得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10 22:23 |
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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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P105於2008-02-10 19:32發表的 97初等法學大意的兩個問題:
1.甲未經乙、丙同意,擅自挖起乙的鐵樹,種植在丙的土地上,鐵樹屬於何人所有?
答案是屬於丙所有,為什麼呢?

2.甲欠乙新台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不知悉,該債權讓與之效力如何?
答案是『有效』。
.......


謝謝兩位高人的指點,但我還是覺得怪怪的。
1.民法811說『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但鐵樹可以遷移,且不會影響土地本身,這樣算是『不動產重要成份』嗎?
民法有一條文是『花落鄰地者,屬於鄰地』(不是本文,但意思是這樣),我們老師說必須是花自己『自然掉落』的才屬於鄰居的,
否則的話還是屬於本人的。

2.我知道這個條文,但第二題並沒說明受讓人有提示債權轉讓證明於債務人,且題目又明白指出『甲不知悉』等語,但答案居然是有效。
總之,我覺得97年的法學大意題目出的非常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2-10 23:35 |
m9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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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考題問的都是問題本身或法條本身,
而事後衍生出的賠償或損壞,或是到底重不重要,或是誰說,都不是關鍵,
關鍵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就是如此,
表情 表情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為者亦若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11 00:06 |
amyhs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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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應如何理解ㄚ?真叫人傷腦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2-13 08:59 |
his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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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P105於2008-02-10 23:35發表的 :



謝謝兩位高人的指點,但我還是覺得怪怪的。
1.民法811說『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但鐵樹可以遷移,且不會影響土地本身,這樣算是『不動產重要成份』嗎?
.......

記得考古題是說:
甲把乙的樹苗種子種入丙的土地,而答案是所有權歸丙。
所以寫這題時,我就下意識地選擇歸不動產所有人所有的答案。
另外,土地上的樹算土地成分呢...


流水無情,落花成塚;
準備國考這條路,好像單戀......
我們不斷的付出,卻不知何時能修成正果。

儘管,如今結出的蘋果尚甚青澀,總是一份收穫。
啟程往下一個里程碑邁進!加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2-14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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