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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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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97初等法学大意的两个问题
1.甲未经乙、丙同意,擅自挖起乙的铁树,种植在丙的土地上,铁树属于何人所有?
答案是属于丙所有,为什么呢?

2.甲欠乙新台币100万元之借款,到期后甲无法清偿债务,乙遂擅自将该债权让与丙,甲不知悉,该债权让与之效力如何?
答案是『有效』。
按民法第297条之规定,债权让与须告知债务人使生效力,这一题未告知债务人,为什么是有效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2-10 19:32 |
李明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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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
依民法294条第一项前半段
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于第三人.
故属有效
而民法第297条是有关债权让与之通知
你所写的是第一项
但第二项是
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之让与字据提示于债务人者
与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所以丙可以用第二项的方法取代通知生效

第一题我也不太确定自己的回答对不对
希望其他高手帮帮忙啰!
不过我分享一下我的想法吧!
参考看看
称不动产者
谓土地及其定着物
所以乙的铁树视为丙的不动产的一部分
故列为丙所有
但乙仍得对其提出返还请求或损害赔偿
虽然心里还是有点怪怪的
请等下位好心人给的解答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2-10 21:10 |
m9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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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看看
依民法 第 811 条(不动产之附合)
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所以是土地所有人丙取得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10 22:23 |
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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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P105于2008-02-10 19:32发表的 97初等法学大意的两个问题:
1.甲未经乙、丙同意,擅自挖起乙的铁树,种植在丙的土地上,铁树属于何人所有?
答案是属于丙所有,为什么呢?

2.甲欠乙新台币100万元之借款,到期后甲无法清偿债务,乙遂擅自将该债权让与丙,甲不知悉,该债权让与之效力如何?
答案是『有效』。
.......


谢谢两位高人的指点,但我还是觉得怪怪的。
1.民法811说『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但铁树可以迁移,且不会影响土地本身,这样算是『不动产重要成份』吗?
民法有一条文是『花落邻地者,属于邻地』(不是本文,但意思是这样),我们老师说必须是花自己『自然掉落』的才属于邻居的,
否则的话还是属于本人的。

2.我知道这个条文,但第二题并没说明受让人有提示债权转让证明于债务人,且题目又明白指出『甲不知悉』等语,但答案居然是有效。
总之,我觉得97年的法学大意题目出的非常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2-10 23:35 |
m93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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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考题问的都是问题本身或法条本身,
而事后衍生出的赔偿或损坏,或是到底重不重要,或是谁说,都不是关键,
关键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就是如此,
表情 表情


「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11 00:06 |
amyhs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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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应如何理解ㄚ?真叫人伤脑筋!!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2-13 08:59 |
his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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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P105于2008-02-10 23:35发表的 :



谢谢两位高人的指点,但我还是觉得怪怪的。
1.民法811说『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但铁树可以迁移,且不会影响土地本身,这样算是『不动产重要成份』吗?
.......

记得考古题是说:
甲把乙的树苗种子种入丙的土地,而答案是所有权归丙。
所以写这题时,我就下意识地选择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的答案。
另外,土地上的树算土地成分呢...


流水无情,落花成冢;
准备国考这条路,好像单恋......
我们不断的付出,却不知何时能修成正果。

尽管,如今结出的苹果尚甚青涩,总是一份收获。
启程往下一个里程碑迈进!加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2-14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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