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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民法」繼承編97.1.2又修正公布好幾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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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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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大家注意!「民法」繼承編97.1.2又修正公布好幾條了!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9031 號令修正公布
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1176 條條文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6 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
聲請延展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未於同條第
二項所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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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8-01-03 00:58 |
承氣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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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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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1-03 01:01 |
we0935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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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修改後~應該可以等一鎮子不會有新的法條吧~因為目前立委休假中~大家可以趕緊衝法條啦^^感謝大大提供資訊喔!!
解答僅供參考~小弟依舊在學習中...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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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1-03 06:10 |
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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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一直修一直修,再修我要哭了~~
我叫單(ㄕㄢ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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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1-03 07:33 |
chloe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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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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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8-01-03 08:49 |
carter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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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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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
2008-01-03 09:39 |
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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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單子於2008-01-03 07:33發表的 :
對啊,一直修一直修,再修我要哭了~~
丟是共咩…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0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大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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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1-03 20:40 |
tsojo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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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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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8-01-04 15:34 |
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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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提供資訊哦 ..^^
目前的我.尚無準備國考的時間規劃.所以.民法筆紀也一直停留在那三篇~
如果花雅幣您覺得不值得.就請跳過吧~請別看思涵所發佈的筆記~.
如同使用者付費的觀念是一樣的~天底下沒有不勞而獲的事..
別人辛苦所準備的資料~大可不要放在這, 讓大大們使用~
就是有些人. 會用部份字眼讓人看了小小的不舒服~
我相信好人還是很多.但不懂得替別人想的也不少.~
也請曾經支持過文章的大大們..多多見諒了!
感謝各位~思涵在此先下台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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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8-01-04 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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