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大家注意!「民法」继承编97.1.2又修正公布好几条了!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27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jim
级别:
初露锋芒
x46
x72
分享:
▼
x
1
[考情资讯] 大家注意!「民法」继承编97.1.2又修正公布好几条了!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600179031 号令修正公布
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1176 条条文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
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于继承开始后,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第 1153 条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负连带责任。
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 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相互间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第 1154 条 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
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一、于为限定继承前,已为概括继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定期间。
为限定之继承者,其对于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
第 1156 条 为限定之继承者,应于继承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呈报法院。
法院接获前项呈报后,应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期间,命继承人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必要时,法院得因继承人之
声请延展之。
第 1157 条 继承人依前条第二项规定呈报法院时,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
前项一定期限,不得在三个月以下。
第 1163 条 继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所定之利益:
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
二、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
三、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限定继承者,未于同条第
二项所定期间提出遗产清册。
第 1174 条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x
3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08-01-03 00:58 |
承气汤
级别:
小人物
x1
x15
分享:
▲
▼
谢谢大大的分享!
x
0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3 01:01 |
we0935op
级别:
小人物
x0
x38
分享:
▲
▼
这一次修改后~应该可以等一镇子不会有新的法条吧~因为目前立委休假中~大家可以赶紧冲法条啦^^感谢大大提供资讯喔!!
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x
0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3 06:10 |
单子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34
分享:
▲
▼
对啊,一直修一直修,再修我要哭了~~
我叫单(ㄕㄢˋ)子
x
0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3 07:33 |
chloe0629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31
分享:
▲
▼
谢谢大大的分享!
x
0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8-01-03 08:49 |
carter619
级别:
初露锋芒
x35
x31
分享:
▲
▼
感谢
x
0
[5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8-01-03 09:39 |
飞儿
级别:
初露锋芒
x5
x600
分享:
▲
▼
下面是引用单子于2008-01-03 07:33发表的 :
对啊,一直修一直修,再修我要哭了~~
丢是共咩…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大放送!
x
1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3 20:40 |
tsojoanna
级别:
小人物
x0
x14
分享:
▲
▼
感谢大大的分享
x
0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01-04 15:34 |
思涵
级别:
风云人物
x60
x171
分享:
▲
感谢大大提供资讯哦 ..^^
目前的我.尚无准备国考的时间规划.所以.民法笔纪也一直停留在那三篇~
如果花雅币您觉得不值得.就请跳过吧~请别看思涵所发布的笔记~.
如同使用者付费的观念是一样的~天底下没有不劳而获的事..
别人辛苦所准备的资料~大可不要放在这, 让大大们使用~
就是有些人. 会用部份字眼让人看了小小的不舒服~
我相信好人还是很多.但不懂得替别人想的也不少.~
也请曾经支持过文章的大大们..多多见谅了!
感谢各位~思涵在此先下台一鞠躬
x
0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01-04 22:45 |
MyChat 数位男女
»
国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4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