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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的是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點 :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候,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檢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如上所提 這具有內閣制的特徵
內閣與國會相互抗衡:內閣與國會各擁有自由行使之權能與手段以相互對抗。國會最大之作用在於隨時能追究政府之政治責任。此政治責任如關係到整體內閣,稱為連帶責任;如關係到各該閣員時,稱為個別責任。如議員之多數通過對政府之不信任案,內閣即須總辭。惟內閣亦能呈請元首解散議會,公告重新選舉,以便由選民扮演在野黨與政府之仲裁者角色,如反對黨在選舉中獲勝,即表示選民不信任現有政府,並由獲勝之政黨組織內閣。反之,如執政黨再行贏得多數席次,即表示選民贊同政府之政策,政府可繼續留任。因此,如欲明確的判斷選民意志,當以兩黨政治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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