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憲法─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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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t408
2007-11-08 10:52
樓主
推文 x0
請問憲法中,立法院可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行政院長即可提出解散立法院
這因果關係,有些不明瞭

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是行政院長下台
但解散立法院,是立法院重組,為何要這樣做呀??

麻煩各位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如果我觀念有問題,也指導一下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cuese
2007-11-08 11:02
1樓
  
這叫作玉石具焚 沒有啦

算是給行政院院長一個保障
解單的說就是 不要讓 立委 想到就提不信任案 (雖然條件要很高)
算是 制衡吧

這是最容易了解的

我國行政院院長
是由總統提名並不需經過 立法院 同意 就直接任命
但行政院院長要對立法院負責
所以當 立法委員 提出不信任案 後 行政院院長就會提解散立委

正確來說 如果同過不信任案 10日 行政院院長向總統提辭職 並得請總統解散立委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monkeyclimb
2007-11-08 11:06
2樓
  
根據的是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點 :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候,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檢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如上所提 這具有內閣制的特徵

內閣與國會相互抗衡:內閣與國會各擁有自由行使之權能與手段以相互對抗。國會最大之作用在於隨時能追究政府之政治責任。此政治責任如關係到整體內閣,稱為連帶責任;如關係到各該閣員時,稱為個別責任。如議員之多數通過對政府之不信任案,內閣即須總辭。惟內閣亦能呈請元首解散議會,公告重新選舉,以便由選民扮演在野黨與政府之仲裁者角色,如反對黨在選舉中獲勝,即表示選民不信任現有政府,並由獲勝之政黨組織內閣。反之,如執政黨再行贏得多數席次,即表示選民贊同政府之政策,政府可繼續留任。因此,如欲明確的判斷選民意志,當以兩黨政治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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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t408
2007-11-08 12:55
3樓
  
謝謝你們的回答,這樣我就清楚了^^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uubs
2007-11-08 14:18
4樓
  
觀念先釐清一下
1.行政院長 沒有解散權 總統才有
2.立法院並非重組 而是解散 期間算休會

============================
因為我國雖採雙首長制度 但是更大的比例是採內閣制 內閣制的特色

其中之一 便是倒閣制 因為行政的權利來至國會 並受國會監督 所以才

有不信任案 和解散國會的出現 這就是三權分立互相監督的關係 可以說

是一種制衡 由選民來決定到底誰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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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lh
2007-11-09 11:00
5樓
  
補充一點(剛剛有唸到)
總統是[被動解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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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9008129
2007-11-10 01:31
6樓
  
這其實是行政院和立法院兩方意見無法達到一致時的辦法
釋字520 核四預算案中大法官最後提及"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途徑解決僵局"
現有機制指的就是不信任案或是行政院院長自己辭職
這是內閣制的特徵~相互制衡
當然台灣是雙首長制所以解散立法院是總統的權力
但是總統只能是被動的解散權
其實這方面是最下策的方法
因為會是兩敗俱傷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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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c2030
2007-11-10 10:55
7樓
  
避免立委任意提出並通過行政院長不信任案。相對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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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b2556525565
2008-02-25 00:45
8樓
  
感謝大大分享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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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潔西卡
2008-07-08 18:55
9樓
  
感謝大家的回覆,我也受益良多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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