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於2006-04-5 22:03發表的 : 實務上只要有存在債權,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下面是引用lsunyu於2006-06-4 17:34發表的 : ......??? 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那這樣不是暴力討債合理化了??這樣不是會跟憲法(人身自由)相衝,而且跟憲法相牴觸,不是以憲法為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