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712 個閱讀者
 
<< 上頁  3   4   5   6   7  下頁 >>(共 7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釋630的問題,就不用再談了.有槍且開了,我的評價就是已有強制強度.若認為這是虛張聲勢,那是各個個人的高見.不予評論.

.............
新的一年,祝各位大大們如意! 表情 睡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00:10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柏檜:
請你回答以下的問題:
(1)甲將槍抵住乙的背後,並說{快把錢交出來,否則我就開槍},乙亦照甲之指示,將錢交付給甲,試問甲之刑責

(2)甲於乙的飲料下迷藥,致使已昏迷,甲趁機取其財物,試問甲之刑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11:0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去查教科書的竊盜.搶奪,強盜的比較,或問補習班.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12:24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1-01 11:0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回應柏檜:
請你回答以下的問題:
(1)甲將槍抵住乙的背後,並說{快把錢交出來,否則我就開槍},乙亦照甲之指示,將錢交付給甲,試問甲之刑責

(2)甲於乙的飲料下迷藥,致使已昏迷,甲趁機取其財物,試問甲之刑責??


第一題:甲該當加重強盜罪,
第二題:甲,可能該當強盜罪, 表情

從去年爭論到今年,這也是另類的跨年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02 22:07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1 14:0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試聽過台中誠實可靠小郎君的課..當時他所說的東西是些"純實務"...
隨後有朋友跟我說.他最近不以實務為唯一.而是會帶些學說進入.如此.
得知了在刑法上不用說是針對同一個主題的數個學說.光是同一個人針
對同一個問題1年前一年後都不一樣...學者也會出現跑票的情形....且
針對強制之情形有區分絕對.相對..這是啥??百分比??如何判斷絕對抑
或相對..HOW??...客觀上一般人之感覺??經驗法則??實際於受強制者
之心理判斷??從外觀是受強制者之生理為準??或是主觀客觀成為折衷
說??..........這些Who cares ?..只要說明有理有據.就好了.因為
永遠不知道改你考券的典委採哪一說.....
------->以上僅為敝人之管見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14:09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lai0913:
(1)如果事後發現甲是用水槍呢?????(一個電影情節:搶匪拿一隻鋼筆的筆尾砥柱被害人的背部,被害人就會誤以為被槍抵柱)~~~那這種行為是不是"虛張聲勢"???

(2)在別人飲料下藥,趁其昏迷而取其財物,試問有什麼"肢體衝突"嘛???至於"強度"!除了藥效很強外,行為人的行為有"強度"可言嗎???

(3)以上兩個例子,就是靠"虛張聲勢"及"毫無強度可言"的行為,就達到"至使難以抗拒之程度",那嚜強盜行為真的"具有強度"嘛????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14:54 |
a216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第328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法條只提到至使不能抗拒
為什麼你一直在強調「虛張聲勢」「肢體衝突」「強度」
法條已經很清楚的表示
只要有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達到使他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即可


[ 此文章被a2161在2010-01-01 15:3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15:16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a2161:
依照328條的"至使不能抗拒"的解釋,並比對釋字630的"難以抗拒之程度"來看,只要"任何"有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達到使他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即屬強盜行為,那麼依照329條的"強暴脅迫",只要是丟香蕉皮,吐口水,甚至丟包包的行為,都應該"以強盜行為論",對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18:55 |
a216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習班老師教你準強盜罪的時候
難道沒跟你解釋何謂強暴脅迫嗎?
構成要件的定義都不知道要如何解題呢?
無意義的討論我不想再繼續下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20:00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a2161:
所謂之強暴脅迫,是指客觀上的舉動,對於被害人於客觀物理與主觀心理上,有產生任何懼怕或恐懼之心態即屬之~~~如309條第二項的加重汙辱罪即屬之~~~(罵完人在丟香蕉皮之行為,罪名即成立)~~~且強暴脅迫係屬" 表情 了,那麼如判斷其"達到難以抗拒之程度"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20:40 |

<< 上頁  3   4   5   6   7  下頁 >>(共 7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2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