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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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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释630的问题,就不用再谈了.有枪且开了,我的评价就是已有强制强度.若认为这是虚张声势,那是各个个人的高见.不予评论.

.............
新的一年,祝各位大大们如意! 表情 睡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00:10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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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柏桧:
请你回答以下的问题:
(1)甲将枪抵住乙的背后,并说{快把钱交出来,否则我就开枪},乙亦照甲之指示,将钱交付给甲,试问甲之刑责

(2)甲于乙的饮料下迷药,致使已昏迷,甲趁机取其财物,试问甲之刑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11:05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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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查教科书的窃盗.抢夺,强盗的比较,或问补习班.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12:24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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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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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1-01 11:0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回应柏桧:
请你回答以下的问题:
(1)甲将枪抵住乙的背后,并说{快把钱交出来,否则我就开枪},乙亦照甲之指示,将钱交付给甲,试问甲之刑责

(2)甲于乙的饮料下迷药,致使已昏迷,甲趁机取其财物,试问甲之刑责??


第一题:甲该当加重强盗罪,
第二题:甲,可能该当强盗罪, 表情

从去年争论到今年,这也是另类的跨年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02 22:07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1 14:01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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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试听过台中诚实可靠小郎君的课..当时他所说的东西是些"纯实务"...
随后有朋友跟我说.他最近不以实务为唯一.而是会带些学说进入.如此.
得知了在刑法上不用说是针对同一个主题的数个学说.光是同一个人针
对同一个问题1年前一年后都不一样...学者也会出现跑票的情形....且
针对强制之情形有区分绝对.相对..这是啥??百分比??如何判断绝对抑
或相对..HOW??...客观上一般人之感觉??经验法则??实际于受强制者
之心理判断??从外观是受强制者之生理为准??或是主观客观成为折衷
说??..........这些Who cares ?..只要说明有理有据.就好了.因为
永远不知道改你考券的典委采哪一说.....
------->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14:09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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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lai0913:
(1)如果事后发现甲是用水枪呢?????(一个电影情节:抢匪拿一只钢笔的笔尾砥柱被害人的背部,被害人就会误以为被枪抵柱)~~~那这种行为是不是"虚张声势"???

(2)在别人饮料下药,趁其昏迷而取其财物,试问有什么"肢体冲突"嘛???至于"强度"!除了药效很强外,行为人的行为有"强度"可言吗???

(3)以上两个例子,就是靠"虚张声势"及"毫无强度可言"的行为,就达到"至使难以抗拒之程度",那嚜强盗行为真的"具有强度"嘛????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14:54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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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8条第1项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法条只提到至使不能抗拒
为什么你一直在强调「虚张声势」「肢体冲突」「强度」
法条已经很清楚的表示
只要有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达到使他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即可


[ 此文章被a2161在2010-01-01 15:34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15:16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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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a2161:
依照328条的"至使不能抗拒"的解释,并比对释字630的"难以抗拒之程度"来看,只要"任何"有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达到使他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即属强盗行为,那么依照329条的"强暴胁迫",只要是丢香蕉皮,吐口水,甚至丢包包的行为,都应该"以强盗行为论",对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18:55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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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习班老师教你准强盗罪的时候
难道没跟你解释何谓强暴胁迫吗?
构成要件的定义都不知道要如何解题呢?
无意义的讨论我不想再继续下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0:00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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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a2161:
所谓之强暴胁迫,是指客观上的举动,对于被害人于客观物理与主观心理上,有产生任何惧怕或恐惧之心态即属之~~~如309条第二项的加重污辱罪即属之~~~(骂完人在丢香蕉皮之行为,罪名即成立)~~~且强暴胁迫系属" 表情 了,那么如判断其"达到难以抗拒之程度"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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