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8-11 02:03 發表的 民法孳息的問題~完全不懂: 程怡老師書上寫的: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權利人於權利存續問題,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如權利人所種的果樹,在權利存續期間,所有採取的果實,均屬天然孳息,而歸權利人所有。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如:甲承租乙之土地種植果樹,樹上果屬乙所有,蓋果實收取前仍為土地之成分而屬乙所有,唯甲有收取權,可取得分離後果實之所有權上面寫收取權利之人為物之所有人所有~~為什麼甲有收取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