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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8-11 19:0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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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農租地種果樹是為收穫果子
果農與地主成立租賃契約-使用,收益之權 契約內容當然包括成熟後的果子 不然租賃土地種果樹幹嘛? 而果農即為果子收取權人 課本內容寫的,是指當事人間沒有法律關係存在時 例如未經同意在鄰居院子種菜 那菜就是鄰居的 跟果實自落鄰地相同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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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08-11 22:48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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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8-11 19:02 發表的 : 大大你好 這是我從奇摩部落格截取的一段話 他解答是: 依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取得與與物分離之孳息。」可知民法採「原物主義」,而不採「生產主義」,及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與原物分離,當然即歸其取得,對於原物施以生產手段者為何人,在所不問。故除非甲依民法之規定(如民法第952條、民法第889條等)享有收取權外,原則上果實與果樹分離後仍歸屬乙所有(民法第766條) 他看法是乎和你的寫法相反 故除非甲依民法之規定(如民法第952條、民法第889條等)享有收取權外,原則上果實與果樹分離後仍歸屬乙所有 而非你說的收取權歸甲所有 越看越亂了 到底誰說才是對的 因為我個人認為: 這句"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不是應該解答成:除非甲有依法律或當然人間約定~才可以為收取權人呢 可是你上面說當事人沒法律關係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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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8-12 23:03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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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網路找到的,剛好並不適於幫助你理解~
參考這則:判例~ 48 年 台上 字第 1086 號 土地所有人於所有權之作用,就其所有土地固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如將所 有土地出租於人而收取法定孳息,則承租人為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 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即為其權利之存續期間,取得與土地分離之孳息。 k大所說明的,是以選擇概念幫助你理解~ 簡單的思考記憶~ 如果考民法的人~ 是不會問這種問題~ 小弟猜原po是要考法緒~ (小弟也不會民法)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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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2013-08-12 23:58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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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8-12 23:03 發表的 : 因為我本身不是讀法律系的 真的遇到很多專業用語 我讀的是程怡老師的法學大意 雖然說這考題幾乎不會考 但我真的只是想把我不會的問題 能好好的理解一番 即便有些題目幾乎是不會考出來 另外大大 我是要考今年年底地方5等的特考唷 準備好好拼一下囉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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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13-08-13 06:21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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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8-11 02:03 發表的 民法孳息的問題~完全不懂:民法是契約自由精神,除非違反民71~73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由上可見果樹未分離,不管誰種-屬地主. (收取權利之人為物之所有人所有)-不要看到所有人就想到地主, 這要先看租賃契約除了雙方約定地主收取,不管約定.沒約定(依法)由承租人收取.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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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13-08-21 13:41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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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問題: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權利人於權利存續期間,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如權利人所種的果樹,在權利存續期間,所有採取的果實,均屬天然孳息,而歸權利人所有。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簡單說明: 1. 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權利人於權利存續問題:此處所說之權利人與所有人並不一定是同一人,若土地所有人種植果樹,天然孳息屬於土地所有人,若土地承租人種植果樹,則在權利存續期間(租約期間),天然孳息屬於承租人,均符合『歸權利所有人』之規定。 2. 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此處所說之有收取權利之人與所有人並不一定是同一人,除法定(法律另有規定)或意定(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外,天然孳息為物之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所有。 請參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