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孳息的問題~完全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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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08-11 02:0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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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怡老師書上寫的:

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權利人於權利存續問題,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如權利人所種的果樹,在權利存續期間,所有採取的果實,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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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8-11 10:27
1樓
  
為什麼甲有收取權呢

因為甲是佃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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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08-11 12:41
2樓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8-11 10: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為什麼甲有收取權呢

因為甲是佃農啊


還是不懂大大的意思

因為書上寫說

至於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問題甲只是承租人

而非物之所有人

照上面的話"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那應該甲就沒有所有收取權了呀

不是該物之所有人所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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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8-11 19:02
3樓
  
果農租地種果樹是為收穫果子
果農與地主成立租賃契約-使用,收益之權
契約內容當然包括成熟後的果子
不然租賃土地種果樹幹嘛?
而果農即為果子收取權人

課本內容寫的,是指當事人間沒有法律關係存在時
例如未經同意在鄰居院子種菜
那菜就是鄰居的
跟果實自落鄰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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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08-11 22:48
4樓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8-11 19: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果農租地種果樹是為收穫果子
果農與地主成立租賃契約-使用,收益之權
契約內容當然包括成熟後的果子
不然租賃土地種果樹幹嘛?
而果農即為果子收取權人

課本內容寫的,是指當事人間沒有法律關係存在時
例如未經同意在鄰居院子種菜
那菜就是鄰居的
跟果實自落鄰地相同


大大你好
這是我從奇摩部落格截取的一段話
他解答是:
依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取得與與物分離之孳息。」可知民法採「原物主義」,而不採「生產主義」,及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與原物分離,當然即歸其取得,對於原物施以生產手段者為何人,在所不問。故除非甲依民法之規定(如民法第952條、民法第889條等)享有收取權外,原則上果實與果樹分離後仍歸屬乙所有(民法第766條)

他看法是乎和你的寫法相反

故除非甲依民法之規定(如民法第952條、民法第889條等)享有收取權外,原則上果實與果樹分離後仍歸屬乙所有

而非你說的收取權歸甲所有

越看越亂了

到底誰說才是對的

因為我個人認為:
這句"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不是應該解答成:除非甲有依法律或當然人間約定~才可以為收取權人呢

可是你上面說當事人沒法律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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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8-12 08:07
5樓
  
嗯...我表達太差了
讓你看成寫法相反了?
真不好意思
請能夠讓你了解的人的來解答吧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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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08-12 09:27
6樓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3-08-12 08: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嗯...我表達太差了
讓你看成寫法相反了?
真不好意思
請能夠讓你了解的人的來解答吧
抱歉...
 
不好意思喔大大

雖然還不是很懂

但大概知道意思了

以後還有其他法律問題再麻煩了

感恩

因為我年底要考地方特考呀~~

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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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isasa
2013-08-12 11:23
7樓
  
看不出問題意思及考點在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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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8-12 23:03
8樓
  
首先~ 網路找到的,剛好並不適於幫助你理解~

參考這則:判例~
48 年 台上 字第 1086 號
土地所有人於所有權之作用,就其所有土地固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如將所
有土地出租於人而收取法定孳息,則承租人為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
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即為其權利之存續期間,取得與土地分離之孳息。

k大所說明的,是以選擇概念幫助你理解~
簡單的思考記憶~

如果考民法的人~ 是不會問這種問題~
小弟猜原po是要考法緒~ (小弟也不會民法)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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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08-12 23:58
9樓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8-12 23: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首先~ 網路找到的,剛好並不適於幫助你理解~

參考這則:判例~
48 年 台上 字第 1086 號
土地所有人於所有權之作用,就其所有土地固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如將所
有土地出租於人而收取法定孳息,則承租人為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
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即為其權利之存續期間,取得與土地分離之孳息。

k大所說明的,是以選擇概念幫助你理解~
簡單的思考記憶~

如果考民法的人~ 是不會問這種問題~
小弟猜原po是要考法緒~ (小弟也不會民法)

表情


因為我本身不是讀法律系的

真的遇到很多專業用語

我讀的是程怡老師的法學大意

雖然說這考題幾乎不會考

但我真的只是想把我不會的問題

能好好的理解一番

即便有些題目幾乎是不會考出來

另外大大

我是要考今年年底地方5等的特考唷

準備好好拼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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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13-08-13 06:21
10樓
  
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08-11 02:03 發表的 民法孳息的問題~完全不懂: 到引言文
程怡老師書上寫的:

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權利人於權利存續問題,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如權利人所種的果樹,在權利存續期間,所有採取的果實,均屬天然孳息,而歸權利人所有。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如:甲承租乙之土地種植果樹,樹上果屬乙所有,蓋果實收取前仍為土地之成分而屬乙所有,唯甲有收取權,可取得分離後果實之所有權

上面寫收取權利之人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為什麼甲有收取權呢
民法是契約自由精神,除非違反民71~73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由上可見果樹未分離,不管誰種-屬地主.
(收取權利之人為物之所有人所有)-不要看到所有人就想到地主,
這要先看租賃契約除了雙方約定地主收取,不管約定.沒約定(依法)由承租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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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avidd4081
2013-08-21 13:41
11樓
  
原問題: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權利人於權利存續期間,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如權利人所種的果樹,在權利存續期間,所有採取的果實,均屬天然孳息,而歸權利人所有。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


簡單說明:

1. 天然孳息之收取,由權利人於權利存續問題:此處所說之權利人與所有人並不一定是同一人,若土地所有人種植果樹,天然孳息屬於土地所有人,若土地承租人種植果樹,則在權利存續期間(租約期間),天然孳息屬於承租人,均符合『歸權利所有人』之規定。

2. 至於有收取權利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為物之所有人所有:此處所說之有收取權利之人與所有人並不一定是同一人,除法定(法律另有規定)或意定(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外,天然孳息為物之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所有。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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