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809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共 5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于 2013-06-09 20: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如同TJQAZ前辈说的 言之有理都是好解答
但小女拙见 还是不能认同支配说
关于"打击错误"我想可能太执着了
跳出错误观理论的思考开两标题

一个是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故意杀人未遂
第二个为弹道偏的过失致死
跳回"错误"的基本理念
最简单的解释不是想杀A 但不小心杀到B了  易言之对于A而言根本无法易侵害
小弟不是前辈~ 是小辈 ^_^

小女??   你不是男的~ 那干嘛挑男滴?? (意图不轨><)

再来~ 小弟没说认同支配说啊?? 提供枪枝是帮助,给钱是教唆双重故意之其一故意(使产生犯意)
还有开枪并不见得都是一枪毙命,也有要开好几枪滴。

还有虽然打字容易出现错别字,但至少修(选)一下字~  
小弟对男或对女都没兴趣 ~~   只有兴趣"来乱滴~"
你这样易有错字~ S大是不会喜欢滴(小弟讲的是sierfa大~ 呵呵~ 往真理修大也一样   遑论L大是更挑滴 呵呵~   小弟爱开玩笑   不要来K呢~)
"不是想杀A 但不小心杀到B了   易言之对于A而言根本无法易侵害"----->这里就是不修(选)字的结果~   (台) 石头丢入水里的声音~"懂"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1:00 |
GGLONG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3-06-09 21: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不是前辈~ 是小辈 ^_^

小女??   你不是男的~ 那干嘛挑男滴?? (意图不轨><)

再来~ 小弟没说认同支配说啊?? 提供枪枝是帮助,给钱是教唆双重故意之其一故意(使产生犯意)
还有开枪并不见得都是一枪毙命,也有要开好几枪滴。

还有虽然打字容易出现错别字,但至少修(选)一下字~  
小弟对男或对女都没兴趣 ~~   只有兴趣"来乱滴~"
你这样易有错字~ S大是不会喜欢滴(小弟讲的是sierfa大~ 呵呵~ 往真理修大也一样   遑论L大是更挑滴 呵呵~   小弟爱开玩笑   不要来K呢~)
"不是想杀A 但不小心杀到B了   易言之对于A而言根本无法易侵害"----->这里就是不修(选)字的结果~   (台) 石头丢入水里的声音~"懂"

表情
^^ 我不是说你支持支配说啦  我是指提问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1:07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9 20: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请问这要怎么算呢
不是失误 只是单纯打到两个人?
不太懂...

谢谢
什么怎么算?? 是开枪那吗?
丁在甲上班途中,对甲开枪。虽然丁瞄准甲的头部对甲开枪,但是子弹射出的时候,弹道只有穿过甲的左肩,射中了旁边的路人。甲受伤,路人因为胸部中弹当场死亡
丁预备杀人罪

丁对甲开枪造成路人死亡行为,可能成立杀人未遂罪及过失致死罪。(小弟不喜欢放在一起论,看楼主喜欢配合~)
一、依题所示,甲未死亡,仅造成伤害,然此伤害系由丁开枪射击之结果,两者有因果关系;丁主观上有杀甲之认识而为之,该当本罪之要件。又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是故,丁成立杀人未遂罪。
二、丁对甲开枪,却穿过甲之肩膀而击中路人,发生路人死亡之结果,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又丁在主观上对于子弹穿过甲身体应系无预见,且依题示,丁开枪对于可能击中他人系应可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具有过失。基此,故该当本罪要件。又丁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之事由。从而,丁成立过失致人于死罪。

小弟意思是此题或是不确定之下,不要带到"打击错误"关键词~
以上,小弟算命乱滴说~ 没带到"打击错误"这词
表情

PS.结论(竞合)忘了说~
丁系一行为,触犯罪名,而法益有别,应依想像竞合(55),从一重杀人未遂处断。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6-09 21:58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1:20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于 2013-06-09 21: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 我不是说你支持支配说啦  我是指提问人
你也帮帮忙~ 虽然小弟是小字辈~ 但你引小弟文,然后再说.......
这样当然会认为你以为小弟看法是这样、那样~

以后"特准"你去找sierfa大 "聊天"、"问问题"~   呵呵~(他准不准~ 小弟不知   呵呵~)
要找点事让他干活~ 呵呵~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1:44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3-06-09 21: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什么怎么算?? 是开枪那吗?
丁在甲上班途中,对甲开枪。虽然丁瞄准甲的头部对甲开枪,但是子弹射出的时候,弹道只有穿过甲的左肩,射中了旁边的路人。甲受伤,路人因为胸部中弹当场死亡
丁预备杀人罪
丁对甲开枪造成路人死亡行为,可能成立杀人未遂罪及过失致死罪。(小弟不喜欢放在一起论,看楼主喜欢配合~)
.......

谢谢您的解释 很详细
虽然结果一样 但推论过程不同 感恩!
不过想问前面 写 丁预备杀人罪
可是后面解题又说丁对甲是杀人未遂、对路人是过失致死
怎感觉好像不一样呢?
预备杀人跟 杀人未遂 好像是两种意思吧?

谢谢您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2:02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于 2013-06-09 20: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没注意 法益侵害打错字抱歉

谢谢....囧!
可是不懂为什么这样丁对甲就没有法益侵害呢?
他终究还是要杀害甲 而且也伤到甲的身体了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2:08 |
GGLONG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9 22: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谢谢....囧!
可是不懂为什么这样丁对甲就没有法益侵害呢?
他终究还是要杀害甲 而且也伤到甲的身体了阿?



.....请先看清楚已经标明跳回最原始的"错误观点"思考模式........
以最简单的例子 甲想杀乙 却把丙误认成甲而杀之
 由上述之例子来说 先不论甲的主观想法是什么  客观来看从头到尾只有丙被杀
易言之  甲从头到尾法益都没有受到伤害  
这不是错误的最原本与基础的原则吗?
而你的题目是 甲打中了乙也打中了丙 这种情况跟上述"错误"原则不太一样 所以说不要执着一定要用错误理论来解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2:16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来如此 是我混乱了
感恩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2:2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刑法学是用论理方法推论出结果  而不是先有结论  再用学术名词去堆切  所以不可以心中先有结论  否则你只是用直觉回答问题  再学习学术用语去正当你的直觉而已


如果你已经假定行为人一定有不作为义务再去想怎么写  那么你刑法会学得很辛苦  


反过来说  假设你今天答应一个陌生人的邀请一起吸烟  然后他吸烟病发  如果你不救助他  就必须负担杀人罪吗??  难道达成救助他人的目的所使用的代价有必要这么多吗??


事实上是当对作为义务的界定愈扩张,是否就能代表我们保护功能的同步扩张??还是同时也抵销了我们自己保护自己的警戒能力并赔上社会过份的资源去达成一个尚未证成的目的,就像是肇事逸逃罪到目前都不确定保护的是甚么法益以及到什么限度范围内的法益以致于用这样重的刑责??


更重要的是  直觉又是怎么形成的呢???



2.间接正犯利用他人犯罪

而他人的过失行为 间接正犯应否负责??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6-10 00:50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0 00:36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3-06-10 00: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刑法学是用论理方法推论出结果  而不是先有结论  再用学术名词去堆切  所以不可以心中先有结论  否则你只是用直觉回答问题  再学习学术用语去正当你的直觉而已


如果你已经假定行为人一定有不作为义务再去想怎么写  那么你刑法会学得很辛苦  


反过来说  假设你今天答应一个陌生人的邀请一起吸烟  然后他吸烟病发  如果你不救助他  就必须负担杀人罪吗??  难道达成救助他人的目的所使用的代价有必要这么多吗??


事实上是当对作为义务的界定愈扩张,是否就能代表我们保护功能的同步扩张??还是同时也抵销了我们自己保护自己的警戒能力并赔上社会过份的资源去达成一个尚未证成的目的,就像是肇事逸逃罪到目前都不确定保护的是甚么法益以及到什么限度范围内的法益以致于用这样重的刑责??


更重要的是  直觉又是怎么形成的呢???



2.间接正犯利用他人犯罪

而他人的过失行为 间接正犯应否负责??

谢谢您的分享

关于第2点,我觉得超出部份应该是各自负责(虽然实际上还是要看情形来判断啦)

谢谢您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3-06-10 18:13 |

<<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共 5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1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