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3 19:08 發表的 :
承諾跟同意並不完全一樣
承諾是行為人已經知道(收到),同意則沒有這個要件,所以承諾原則上在違法性探討,同意則在構成要件中探討!
此外
1.同意係以同意者自然的意思能力為行為標準。承諾則必須承諾者具有觀察及決定能力。
2.同意原則上不考慮意思的瑕疵,只要是自由意識下所為均可;承諾則必須無意思瑕疵。
德系教授基本上應該不反對這樣見解:參考Geerds的見解!
lancesan大大,您認為2者完全一樣,不知是哪位教授的見解???可以賜教嗎???
而在解題上如題目寫同意,就要注意行為人知道同意者同意了嗎???
反之題目寫承諾,原則上就是說行為人已經知道了該承諾了!
之所以這2者要區別還牽涉到基督教的觀念:約定(類似民法的契約),也許以東方人的語言同意跟承諾幾乎一樣沒有區別的必要,可是對基督徒而言這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所以承諾比較像契約,而同意則比較像單獨意思表示,乃至內心的想法!
以你的定義舉個2個例子比較一下
(一) 甲跟乙說:我可以進你家嗎 乙答:ok後,甲進乙家
此為承諾,所以甲該當306之構成要件,後依被害人承諾阻卻違法
(二)甲跟乙說:我可以進你家嗎 乙點點頭但甲沒發現,於是甲心想:就算你不準我還是硬要進去,然後甲進乙家
此為同意,因此甲直接不該當306的構要成件
不覺得非常的怪嗎?
如果依你的分法,那行為人不知對方承諾之情形應該會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被害者同意」,但事實上依我的認知,這樣的情形一般稱之為「偶然承諾」,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一種。
至於行為人知不知道對方同意或承諾,那是錯誤理論在解決的事。上面二題我的解法是:
(一)甲經乙同意而進入,直接不該當構成要件
(二)甲以侵入住宅的故意而進入乙家,但卻無住宅被侵入的結果發生,甲至多論以未遂。但該條無未遂之規定,甲無罪。
附帶一提,您說的那位學者,除非他能懂中文,然後不反對的德國學者也都懂中文,不然如何能給中文的定義給意見?這真是太有趣了...
如果不懂,給這二個詞下定義的就絕對是翻譯的學者,這是邏輯上的必然。我們中文翻中文都能吵很大,請問翻譯學者如何能確定外國學者講的就是能對應這二個中文詞呢?
不過呢,刑法本來就是多元理論,你不同意我,我不同意你,那超正常。此話題國內討論本來就少,很難有什麼通說可言。至於考試用哪種講法比較安全,那就是個人考量了。我這種分法是來自補習班老師;補習班老師不一定比較會,但以宏觀性來說應該會比一般學者來的佳,所以我會採用這種說法。您可以試試google一下,多找幾篇文章,看看大部分學者的看法,會比較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