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09 10:17 發表的 :
說這判決很爛的大大應該是台灣第一人吧。我以為把話挑明講事情能得到解決,早知道前面應該不用花那麼多篇來暗示
.
別這樣說,因為可探討的地方:
而損壞部分於傳票內容之記載無關者,亦不成立該條之損壞罪名。
和傳票內容記載無關,不算使該文書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
者而言!?所以只要保持還能看,把紙揉爛都不算毀損!?而且實務見
解對毀損文書的心態是認為,『可以看就好』,就算撕爛還時不用構成
毀損文書!這是可以質疑的地方!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09 10:17 發表的:
如果觀看也是功能的話,那所有看的到的東西的「功能之一」都變成「供人觀看」囉?看不到要如何使用呢?沒錯吧?功能不是只有一種大大您說是吧?
椅子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坐?
車子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開?
房子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住?
帳單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繳錢?
垃圾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拿去丟?
新台幣的功能?觀看嘛,看不到怎麼花?
不是說,一東東西功能誰說只有一種!?(意思是瞎子不能用
)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09 10:17 發表的:
所以奇異筆應該是違禁物品才對,是吧?太危險了嘛 ...
PS:為什麼是違禁品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09 10:17 發表的:
然後世界上所有的人事時地物,功能永遠固定如下:供人看、供人摸、供人聽、供人食、供人聞
理由?呃,因為人只有五感...哪天人類變成有第六感,那物品的功能才有增加的機會
ps.我到這篇為止....再講下去沒意思了。點到為止的目標又沒達成了...
所以藝術捏!?功能是!?認定是否具備功能應該述說它是『藝術』
而是從你說的這些功能去分,而且你這些說法也跟前面是不是藝術品
也是有矛盾,因為『供人看、供人摸、供人聽、供人食、供人聞』未
必就是藝術。
回歸最初問題:
毀損罪真的是藝術才構成!?不是是因為該物具備你說的『供人看、
供人摸、供人聽、供人食、供人聞』,而不是說他是藝術品,也說過
這是兩回事,刑法不處罰毀損藝術品罪,因為沒有直這種東西,只處
罰毀損物品功能的罪名。
PS:其實我質疑的地方在於為什麼毀損本案件東西『必須是藝術品』,因為藝術
品的保護毀損罪只是毀損罪的其中一種。若該物不是藝術品就不受保護!以上聊的
很開心~尤其是談到27上2353判例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