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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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因果+客觀歸責=相當因果?或條件因果十相當因果=條件因果+客觀歸責?
即然審查有三階,則客觀TB中的客觀歸責,怎會又有主觀價值評價?依黃師的二階,不法+有責,若用二階,則客觀歸責放在不法的客觀TB,是否較合理?或將客觀歸責,放到罪責中討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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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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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30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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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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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0-30 09:20 發表的 : 條件因果+客觀歸責=相當因果?或條件因果十相當因果=條件因果+客觀歸責?
即然審查有三階,則客觀TB中的客觀歸責,怎會又有主觀價值評價?依黃師的二階,不法+有責,若用二階,則客觀歸責放在不法的客觀TB,是否較合理?或將客觀歸責,放到罪責中討論,如何? 他的意思應該是這樣 比較仔細的審查方法,就是區分結果原因及結果責任。 一、 結果原因:條件說 結果責任:客觀歸責理論 二、 結果原因:條件說 結果責任:相當理論 一方面大家應該很熟係,在二方面,雖然實務係採相當理論 但在審查方式,於結果原因來講,也是使用條件說判斷其事實 ,然後相當理論則是用於探討責任部分,也就是事實層面的判斷 都用條件說審查,在責任歸屬層面則用客觀歸責理論或者相當理論 作一個判斷。故,有人稱二為【綜合理論】。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09-11-10 23:0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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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0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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