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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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因果+客观归责=相当因果?或条件因果十相当因果=条件因果+客观归责?
即然审查有三阶,则客观TB中的客观归责,怎会又有主观价值评价?依黄师的二阶,不法+有责,若用二阶,则客观归责放在不法的客观TB,是否较合理?或将客观归责,放到罪责中讨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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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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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30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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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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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0-30 09:20 发表的 : 条件因果+客观归责=相当因果?或条件因果十相当因果=条件因果+客观归责?
即然审查有三阶,则客观TB中的客观归责,怎会又有主观价值评价?依黄师的二阶,不法+有责,若用二阶,则客观归责放在不法的客观TB,是否较合理?或将客观归责,放到罪责中讨论,如何? 他的意思应该是这样 比较仔细的审查方法,就是区分结果原因及结果责任。 一、 结果原因:条件说 结果责任:客观归责理论 二、 结果原因:条件说 结果责任:相当理论 一方面大家应该很熟系,在二方面,虽然实务系采相当理论 但在审查方式,于结果原因来讲,也是使用条件说判断其事实 ,然后相当理论则是用于探讨责任部分,也就是事实层面的判断 都用条件说审查,在责任归属层面则用客观归责理论或者相当理论 作一个判断。故,有人称二为【综合理论】。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09-11-10 23:0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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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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