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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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網站找到的,題目及擬答:請各位發表高見, 案例一:褓姆甲照顧嬰兒乙,甲利用乙午休睡時外出購物,因鄰房火災,致乙被嗆死,試問甲是否構成遺棄罪或遺棄致死罪或其他罪名? 擬答: 不照顧為原因行為或留下乙之行為為原因行為,先說一下是不行為或行為? 按不作為犯審查程序,甲不成立不作為犯: 1結果出現,乙死亡。 2期待行為,甲被期待在現場救助,但卻沒有在現場,何談期待行為(有保証人義務,但根本沒有保證人地位)之救助可能。 3以下略
按行為犯審查,甲亦不犯任何罪。 又若按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則乙死之原因有二,甲留乙在屋內,及鄰房火災,則後者才是條件因果(原因中斷或超越因果),故乙死和甲無關。或謂若無甲留乙之行為,則不會有乙被燒死,有因果關係,且甲留乙有增加風險,且實現風險,並且為保護規範目的內。(因為乙幼兒)管見採前者,因因果關係係法無明文之構成要件,應以有利行為人解釋,方符刑法1罪刑法定原則。
案例二:甲以褓姆為業,受乙之託看顧甫滿周歲之嬰兒丙,一日將丙獨留置於無成年人留守之住處,逕自外出,因發生火警,丙因遭火災濃煙致呼吸道嗆傷,且全身燒傷當場死亡,問甲應負何罪責? 擬答: 一, 以未照顧為原因,或以獨留丙之行為為原因? 二, 未作為為原因,則同前,有作為義務,但不在現場,無作為可能,不成立不作為犯。 三, 以作為為原因,則獨留丙,則丙因甲屋燒而死,成立過失殺人罪。 客觀上丙死,係因獨留丙之行為及甲屋起火引起,出現重疊因果關係,則均為甲之行為所致,為累積之因果關係,且獨留丙危險增加且實現又在規範中,為可歸責。甲屋起火係甲之未儘注意之風險引起,亦可歸責。 四,主觀上甲應注意且被期待不能獨留丙,且亦因注意屋安全,卻未注意而違反,有過失,故成立業務過失殺人罪。 四, 另外丙因全身燒傷,另構成業務過失重傷罪要件,與殺人罪典型伴隨,不另論斷。 五, 另甲留置丙之意思,按題示,並未明示是否一去不回,依罪疑唯輕,自不應增加構成要件事實,而入人於罪。不論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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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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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9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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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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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說:分有無保證人義務,及保證人地位(有能力為救助行為),再去推論吧! 視訊的相約而來之,是兩個不同空間地點,先論有無保證人義務的成立?(管見,國考題如2樓,高分,但當法官或律師,則需有各種思維及理由,才有數審級及再開審) 無意辯論,但練筆而已.順不順手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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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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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9 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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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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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都只是練思維,多了一個要件,可能結論就不同.所以不能只看結論. 如10樓的題目和擬答,無罪原因在,因果關係的推論中,同時出現: 一個理論有因果關係,另一個無因果關係,而如何論斷呢?其加上,以刑法1罪刑法定及學說解釋,只能當有利當事人(無罪)的見解,所以採無因果關係. 試算,如果法官如此辦,律師上訴理由如何寫?所以,沒有意見之爭,只在練筆而已.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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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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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9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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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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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3樓所提,跑掉了,不打119,可能被列為殺人犯嫌,反而不好! 另外,就算有客觀上發生,也不必然會有事的,還有主觀要件要檢討的,.... 那個違反規範的前行為,或採因果的前行為,或折裏的前行為,採那一說,結果也不一樣.如此,法律才好玩.不過,英美判例法,在成文法國家,都有用,實在說,國內體系有點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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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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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9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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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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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點來討論吧: (一)定義: 1.所謂危險共同體,是指為達特定目的,組成一個互賴、互助,彼此互負排除危難義務之團體。 2.所謂危險前行為,是指行為人製造了一個會造成別人危險的前行為,依學界通說見解,前行為尚須具備 義務違反性,始足構成保證人地位。 (二)套套看: 1.危險共同體: (1)垃圾網站廣告,是指為達到性滿足,組成一個互賴、互助,彼此互負排除危難義務之團體。 (2)解析:......。(不好意思,我腦中的「互賴、互助」通通變成18禁,所以就不打出來了。) 如果是從事危險 性行為,例如Sx、xM等,或許我會同意其成立。 2.危險前行為: 敝人之見解同lai0913大,垃圾網站廣告並非違法的行為。當然,如果是窒息性愛之類的行為,則另當別論。但由於題目是寫乙本有心臟病,由於過度興奮而死,顯非前述行為所致,故甲無罪。 補充:如果甲明知乙有心臟病,不適合one night stand,則可另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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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19 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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