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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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1-05 17:12 發表的 : 就是看行為是具教唆還是幫助而論 小女有一個問題: 教唆幫助跟幫助教唆雖然都是幫助犯,但是要怎麼區分? 甲叫乙幫丙…→教唆幫助 甲幫助乙叫丙…→幫助教唆 是這樣分的嗎? 雖然看了冰咖啡大大的解釋後好多了,但還是有點昏… (以下是許玉秀老師的看法:視對正犯的效果而定。) 會搞錯,我想是因為 幫助這個詞搞混了,只要將句子寫清楚一點就很容易了。 ex.甲 教唆乙 幫助丙殺害丁 (題意不明,乙到底是提供"幫助",還是同丙一起殺丁?) 所謂 教唆幫助,應該是指如下面例子: ex甲 唆使乙 提供槍械給丙去殺丁 (教唆) (幫助) 解析:丙原本就要殺丁,甲乙只是提供幫助。 結論:論幫助犯。 ---------------------------------------------------------------------- 再來, 幫助教唆: ex.甲 提供門路給乙 教唆黑道丙殺害丁 (幫助) (教唆) 解析:丙原本沒有要殺丁,是甲乙引起他的犯意。 結論:論教唆犯。 ----------------------------------------------------------------------- 就我個人而言,站在罪刑法定立場,我贊成否定說;若依法感,則贊成此說。 實務...小弟才疏學淺,不知道實務的結論是怎麼出來的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05 18:0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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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5 1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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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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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記法:不知正確否. 以正犯為實行tb之人 而教唆使成他人產生犯意(成立正犯)則為教唆犯(才是)(有直接原因力者) 其他的都只是助力,沒有引起任何犯意..,都算幫助犯. 因此,甲教唆乙去幫助丙,則甲論幫助. 乙幫助甲去教唆丙,則乙也是幫助.(丙因甲而有犯意,但乙僅對丙有助力而已) 甲教唆乙去教唆丙,則甲還是幫助(丙因乙而有犯意,甲對丙之犯意僅有助力) 甲幫助乙去幫助丙,則甲還是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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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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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5 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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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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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甲幫乙叫丙殺丁,甲論何罪? 1依刑法29,30,甲未直接就丙實行...,故依刑1,為不罰行為. 2依對正犯的助力,則甲亦使無犯意丙生犯意,為刑29教唆犯,限制從屬於丙之正犯行為,論教唆殺人罪. 3依對正犯的助力,及所知所犯原則(採小),則甲之故意僅在幫助故意,雖其有教唆之助力,依刑法30為幫助犯.即甲論幫助殺人罪.(此結論與28年決議相符) 附言:甲乙間不會有28為共同教唆或幫助犯.但有可能其間之犯意聯絡而均為共同意識主體而共同負責. 管見採3說,雖決議僅有命令效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且能符合評價原則. (許師的和決議的差別只在幫助教唆(教唆的幫助),故以此為例) (不能只看金大的刑法解答) 以上,請各位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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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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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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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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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6 09:30 發表的 : 整理一下: 甲幫乙叫丙殺丁,甲論何罪? 1依刑法29,30,甲未直接就丙實行...,故依刑1,為不罰行為. 2依對正犯的助力,則甲亦使無犯意丙生犯意,為刑29教唆犯,限制從屬於丙之正犯行為,論教唆殺人罪. 3依對正犯的助力,及所知所犯原則(採小),則甲之故意僅在幫助故意,雖其有教唆之助力,依刑法30為幫助犯.即甲論幫助殺人罪.(此結論與28年決議相符) 附言:甲乙間不會有28為共同教唆或幫助犯.但有可能其間之犯意聯絡而均為共同意識主體而共同負責. 管見採3說,雖決議僅有命令效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且能符合評價原則. (許師的和決議的差別只在幫助教唆(教唆的幫助),故以此為例) (不能只看金大的刑法解答) 以上,請各位大大指正. 其實要選擇那一說都可以啦,只要考試能把理由寫明白就行了。 學說上的爭論,刑法學者都討論不出結果了...更何況是我們這些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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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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