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114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是看行為是具教唆還是幫助而論
小女有一個問題:
教唆幫助跟幫助教唆雖然都是幫助犯,但是要怎麼區分?
甲叫乙幫丙…→教唆幫助
甲幫助乙叫丙…→幫助教唆
是這樣分的嗎?
雖然看了冰咖啡大大的解釋後好多了,但還是有點昏…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5 17:12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1-05 17: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是看行為是具教唆還是幫助而論
小女有一個問題:
教唆幫助跟幫助教唆雖然都是幫助犯,但是要怎麼區分?
甲叫乙幫丙…→教唆幫助
甲幫助乙叫丙…→幫助教唆
是這樣分的嗎?
雖然看了冰咖啡大大的解釋後好多了,但還是有點昏… 表情

(以下是許玉秀老師的看法:視對正犯的效果而定。)

會搞錯,我想是因為幫助這個詞搞混了,只要將句子寫清楚一點就很容易了。

ex.甲教唆幫助丙殺害丁 (題意不明,乙到底是提供"幫助",還是同丙一起殺丁?)

所謂教唆幫助,應該是指如下面例子:

ex甲唆使提供槍械給丙去殺丁
  (教唆)       (幫助)

解析:丙原本就要殺丁,甲乙只是提供幫助。
結論:論幫助犯。
----------------------------------------------------------------------

再來,幫助教唆

ex.甲提供門路給乙教唆黑道丙殺害丁
      (幫助)           (教唆)

解析:丙原本沒有要殺丁,是甲乙引起他的犯意。
結論:論教唆犯。

-----------------------------------------------------------------------

就我個人而言,站在罪刑法定立場,我贊成否定說;若依法感,則贊成此說。

實務...小弟才疏學淺,不知道實務的結論是怎麼出來的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05 18:0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5 17:5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的記法:不知正確否.
以正犯為實行tb之人
而教唆使成他人產生犯意(成立正犯)則為教唆犯(才是)(有直接原因力者)
其他的都只是助力,沒有引起任何犯意..,都算幫助犯.
因此,甲教唆乙去幫助丙,則甲論幫助.
    乙幫助甲去教唆丙,則乙也是幫助.(丙因甲而有犯意,但乙僅對丙有助力而已)
    甲教唆乙去教唆丙,則甲還是幫助(丙因乙而有犯意,甲對丙之犯意僅有助力)
    甲幫助乙去幫助丙,則甲還是幫助.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5 22:23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5 22: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的記法:不知正確否.
以正犯為實行tb之人
而教唆使成他人產生犯意(成立正犯)則為教唆犯(才是)(有直接原因力者)
其他的都只是助力,沒有引起任何犯意..,都算幫助犯.
因此,甲教唆乙去幫助丙,則甲論幫助.
    乙幫助甲去教唆丙,則乙也是幫助.(丙因甲而有犯意,但乙僅對丙有助力而已)
    甲教唆乙去教唆丙,則甲還是幫助(丙因乙而有犯意,甲對丙之犯意僅有助力)
      甲幫助乙去幫助丙,則甲還是幫助.


4個幫助 @@" 柏大要自成一派嗎?

如果依許玉秀老師的概念,「對正犯的助力為何」

答案會是兩個教唆、兩個幫助。

至於助力的判斷,可以參考 JHROC大 論述。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07:3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許師的對正犯的助力...,

甲幫乙叫丙殺丁:因為甲和乙都使沒有犯意的丙惹起犯意.
1丙成立271I故意殺人罪
2乙成立29I,271I,29II教唆故意殺人罪
3甲成立教唆故意殺人罪.但甲不會成立教唆教唆故意殺人罪(甲乙間沒有共犯)

甲幫乙叫丙殺丁(丙父)

1丙成立272(罪責加重要件)
2乙還是29,271,31II
3甲還是29,271,31II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08:0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許的助力說,有無違反罪刑法定?或違反叫幫者的主觀故意?和所知所犯原則如何適用?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08:22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6 08: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許的助力說,有無違反罪刑法定?或違反叫幫者的主觀故意?和所知所犯原則如何適用?


如果真的要完全遵照罪刑法定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法條很明顯指的是直接教唆或幫助,完全沒有談到間接教唆或幫助。
故有學者建議應立法填補此漏洞。

--------------------------------------------------------------------------------------------------

釋字109都可以拿來判罪了,誰還管罪刑法定~..~"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09:23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整理一下:
甲幫乙叫丙殺丁,甲論何罪?
1依刑法29,30,甲未直接就丙實行...,故依刑1,為不罰行為.
2依對正犯的助力,則甲亦使無犯意丙生犯意,為刑29教唆犯,限制從屬於丙之正犯行為,論教唆殺人罪.
3依對正犯的助力,及所知所犯原則(採小),則甲之故意僅在幫助故意,雖其有教唆之助力,依刑法30為幫助犯.即甲論幫助殺人罪.(此結論與28年決議相符)
附言:甲乙間不會有28為共同教唆或幫助犯.但有可能其間之犯意聯絡而均為共同意識主體而共同負責.
管見採3說,雖決議僅有命令效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且能符合評價原則.
(許師的和決議的差別只在幫助教唆(教唆的幫助),故以此為例)
(不能只看金大的刑法解答)
以上,請各位大大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09:30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6 09: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整理一下:
甲幫乙叫丙殺丁,甲論何罪?
1依刑法29,30,甲未直接就丙實行...,故依刑1,為不罰行為.
2依對正犯的助力,則甲亦使無犯意丙生犯意,為刑29教唆犯,限制從屬於丙之正犯行為,論教唆殺人罪.
3依對正犯的助力,及所知所犯原則(採小),則甲之故意僅在幫助故意,雖其有教唆之助力,依刑法30為幫助犯.即甲論幫助殺人罪.(此結論與28年決議相符)
附言:甲乙間不會有28為共同教唆或幫助犯.但有可能其間之犯意聯絡而均為共同意識主體而共同負責.
管見採3說,雖決議僅有命令效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且能符合評價原則.
(許師的和決議的差別只在幫助教唆(教唆的幫助),故以此為例)
(不能只看金大的刑法解答)
以上,請各位大大指正.


其實要選擇那一說都可以啦,只要考試能把理由寫明白就行了。

學說上的爭論,刑法學者都討論不出結果了...更何況是我們這些考生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11:26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我個人而言,站在罪刑法定立場,我贊成否定說;若依法感,則贊成此說。

實務...小弟才疏學淺,不知道實務的結論是怎麼出來的

小第不才,說說實務的看法:
我想實務的觀點就是站在行為人所為,是幫助還是教唆之行為,而非對正犯之行為效益。
然就學說上否定說(即對正犯助力為何)以前或許為少數說。但相對的,越來越多學者支持或是對實務的看法有不同意見時。
我選擇依邏輯、推論過程判斷。刑法著重在行為人之行為還是法益保護?不管怎樣推論,只要論證過程連貫,不要支離破碎,應該會有分數。但羅輯論證破碎,我想應該這樣的分數會更低才對。
以上是我的感覺。不要理我,因為考試閱卷還有些許因素存在。

謝謝冰大大上了寶貴的一課,讓我發現我忘了,哈~~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06 11:31 |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86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