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n4353 於 2009-06-24 20:09 發表的 : 阿彌陀佛"喲,太好笑了。 間接正犯,將之定義為係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行為,而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行犯罪者而言,確實不能說明正犯後正犯,因為在學理上後正犯為間接正犯。前正犯則係指被利用之他人,具有故意犯罪之所有要素, 不過在我國實務上則沒有問題,因為並不承認正犯後正犯的理論,而視情形將之歸類為共謀共同正犯或實行共同正犯,但均為共同正犯。 釋字109號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五號、第二○三○號之一、第二二○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 .......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6-23 21:05 發表的 : 是嗎? 可是我的老師怎麼教: 間接正犯 vs 正犯後正犯 間接正犯 : 屬犯罪支配理論,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於支配主導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則否;被利用者可能知情或不知情。 正犯後正犯: 屬犯罪支配理論;被利用者成立犯罪,利用者對自己犯意部分屬支配主導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對自己犯意部分亦然(正犯);被利用者不知情。 上面是課堂抄的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