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n4353 于 2009-06-24 20:09 发表的 : 阿弥陀佛"哟,太好笑了。 间接正犯,将之定义为系指犯罪行为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行为,而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或无犯罪意思之人实行犯罪者而言,确实不能说明正犯后正犯,因为在学理上后正犯为间接正犯。前正犯则系指被利用之他人,具有故意犯罪之所有要素, 不过在我国实务上则没有问题,因为并不承认正犯后正犯的理论,而视情形将之归类为共谋共同正犯或实行共同正犯,但均为共同正犯。 释字109号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谋,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实施犯罪之行为者,均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五号、第二○三○号之一、第二二○二号前段等解释,其旨趣尚属一致 .......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6-23 21:05 发表的 : 是吗? 可是我的老师怎么教: 间接正犯 vs 正犯后正犯 间接正犯 : 属犯罪支配理论,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于支配主导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则否;被利用者可能知情或不知情。 正犯后正犯: 属犯罪支配理论;被利用者成立犯罪,利用者对自己犯意部分属支配主导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对自己犯意部分亦然(正犯);被利用者不知情。 上面是课堂抄的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