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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655号解释背后的故事-有关记帐士就地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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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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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考试制度及实习制度建立的问题,您说的问题是有道理的,不过不是解释这个或者解决这个问题所应该要考虑的主要核心。
考试制度不合理,仅考些记忆性的问题,不仅对年纪大的人不公平,对考试鉴别本身就有很大的杀伤力,对要利用考试而选出能有利于社会专业分工目的也更有所戕害。
不过这并不能否定我们仍然要对该资格有所鉴别的正当性。您可能要想想为何法律要念这么久,为何有些事情一下见解是这样,一下学说又是那样。
因为真正的难处就在于我们有时必须要去决定何者该牺牲,或者是在不情愿的情形下决定的,以求大家更大的利益和谐。我相信大法官们对这部分也是有所深思的啊!
另外您可能没亲自接触过大法官,所以您可能把他们跟一般您所遇到过的政府官员拿来做类比,以致您以为他们都是躲在办公室,讲一堆法律道理。以前我有幸上过王泽鉴老师的债总,他在课堂上针对课业方面所言其实不深,大部分都是这样说:关于这部分我的书有写到,你们自己回去看就可以了。
可是他常常提到你们必须要去了解社会的实况,虽然是学生,也可以打开报纸的广告板打打电话去问问,那些征人广告,包你日入上万的这些........,应该要多与现实接触等等。
我们大礼堂有位工友伯伯,每当王老师遇到他时总是客气有礼,有次那位伯伯在礼堂整理黑板时,王老师还向我们介绍那位伯伯在学校服务数十年的情形,并要我们向他鼓掌致意,并以此说明劳动与资本的调和。
所以我相信大法官并不是每位都像您说的那样,我毋宁相信在冷气房与富裕生活中,他们更爱的是真理,以及享受追求真理的漫漫过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角度不同,看法自然不同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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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3-05 12:41 |
yoyojun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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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上本来就讲究的是公平,立法考试也只是要让社会上知道有"记帐士"这个行业,并不是以前"地下、不合法"的代理记帐业者。
考不上会计师 就只好立法订了一个"记帐士法",让这些人可以有个机会,那知想要透过"就地合法"的方式取得,其实让人觉得不公。
其实 第一次公会开会时就有一个60几岁的 记帐业者考上 ,他与我们分享他的经验,他说我都可以考上了,谁考不上,他要让社会的人知道我是经过国家考试及格者。
只有一句话 "打回原形"。抗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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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3-06 00:22 |
大丽丝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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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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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yoyojun 于 2009-03-06 00:22 发表的 :
考不上会计师 就只好立法订了一个"记帐士法",让这些人可以有个机会......
原则上同意大大的看法.......我要补充的是:
其实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在某些方面,和记帐士其实是相冲突的......
会计师主要的业务是作签证的工作,例如在税务签证案件,他的工作就是审查记帐人员所作的税务报表
那如果就特定案件,自己又兼记帐人员或自己审查自己员工所作的报表,岂不有球员兼裁判的嫌疑.......
尽管如此,我国的会计师制度似乎并未就此作防弊措施,甚至考上会计师,财政部还免费奉送一张税务代理人
证书。而且就社会的评价而言,普遍对会计师较为尊崇,也是不争的事实.....
当然,也有很多人搞不清楚「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有啥区别,因此会计师法才会增订罚则,禁止
未取得会计师资格者,再使用诸如会计事务所的名称,似乎又有点矫枉过正。
感恩惜福!
x
1
[1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3-06 14:46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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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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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法治国家,说难听的
什么行业都应立一标准
执业都应依法取得执照
在上市公司会计师都可以签假财报
记帐士登的很多公司
公司可以凭此作融资依据
最后人走帐烂
如果没医师法
有牌的医生跟隔空抓药的医仙有何不同
我想坊间的山,命,卜,相也该来考一考
说不定李居明会不及格
那一堆骗死人不偿命的
蒙中就变仙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06 16:5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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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
2009-03-06 16:45 |
大丽丝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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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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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发展-
财政部针对大法官释字655号解释后,已依违宪法条核发之记帐士证书,其后续处理事宜发布新闻稿
财政部依记帐士法第2条第2项规定所核发之记帐士证书,其后续处理事宜
《赋税》2009/3/11
财政部表示,司法院于98年2月20日公布释字第655号解释,以记帐士法第2条第2项规定有违宪法第86条规定意旨,应自该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该部爰规划相关因应措施,对前依上开法条及「财政部受理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申请换领记帐士证书办法」规定已核发记帐士证书者办理相关后续事宜:
一、 废止「财政部受理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申请换领记帐士证书办法」。
二、 重新核发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登录执业证明书并免予收费,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无须提出申请。
三、 发文注销原核发之记帐士证书及废止前核准登录执行记帐士业务之处分,同时配赋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新登录字号,使其于该部重新核发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登录执业证明书前,得依记帐士法第35条规定继续执业。
财政部指出,该部将尽速办理上开相关事宜,原系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已申请换领记帐士证书者,只要每年完成24小时专业训练,仍可依记帐士法第35条规定继续执业。
以上资料引自: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0375&ctNode=657&mp=1
感恩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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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3-12 20:27 |
派小星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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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2012宏典运输营业套输出售,有意请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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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1-14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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