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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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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考試制度及實習制度建立的問題,您說的問題是有道理的,不過不是解釋這個或者解決這個問題所應該要考慮的主要核心。

考試制度不合理,僅考些記憶性的問題,不僅對年紀大的人不公平,對考試鑑別本身就有很大的殺傷力,對要利用考試而選出能有利於社會專業分工目的也更有所戕害。

不過這並不能否定我們仍然要對該資格有所鑑別的正當性。您可能要想想為何法律要念這麼久,為何有些事情一下見解是這樣,一下學說又是那樣。

因為真正的難處就在於我們有時必須要去決定何者該犧牲,或者是在不情願的情形下決定的,以求大家更大的利益和諧。我相信大法官們對這部分也是有所深思的啊!

另外您可能沒親自接觸過大法官,所以您可能把他們跟一般您所遇到過的政府官員拿來做類比,以致您以為他們都是躲在辦公室,講一堆法律道理。以前我有幸上過王澤鑑老師的債總,他在課堂上針對課業方面所言其實不深,大部分都是這樣說:關於這部分我的書有寫到,你們自己回去看就可以了。

可是他常常提到你們必須要去了解社會的實況,雖然是學生,也可以打開報紙的廣告板打打電話去問問,那些徴人廣告,包你日入上萬的這些........,應該要多與現實接觸等等。

我們大禮堂有位工友伯伯,每當王老師遇到他時總是客氣有禮,有次那位伯伯在禮堂整理黑板時,王老師還向我們介紹那位伯伯在學校服務數十年的情形,並要我們向他鼓掌致意,並以此說明勞動與資本的調和。

所以我相信大法官並不是每位都像您說的那樣,我毋寧相信在冷氣房與富裕生活中,他們更愛的是真理,以及享受追求真理的漫漫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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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角度不同,看法自然不同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5 12:41 |
yoyo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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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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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本來就講究的是公平,立法考試也只是要讓社會上知道有"記帳士"這個行業,並不是以前"地下、不合法"的代理記帳業者。
考不上會計師 就只好立法訂了一個"記帳士法",讓這些人可以有個機會,那知想要透過"就地合法"的方式取得,其實讓人覺得不公。
其實 第一次公會開會時就有一個60幾歲的 記帳業者考上 ,他與我們分享他的經驗,他說我都可以考上了,誰考不上,他要讓社會的人知道我是經過國家考試及格者。
只有一句話 "打回原形"。抗爭無效。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6 00:2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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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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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yoyojun 於 2009-03-06 00: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考不上會計師 就只好立法訂了一個"記帳士法",讓這些人可以有個機會......

原則上同意大大的看法.......我要補充的是:

其實會計師的執業範圍,在某些方面,和記帳士其實是相衝突的......
會計師主要的業務是作簽證的工作,例如在稅務簽證案件,他的工作就是審查記帳人員所作的稅務報表
那如果就特定案件,自己又兼記帳人員或自己審查自己員工所作的報表,豈不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

盡管如此,我國的會計師制度似乎並未就此作防弊措施,甚至考上會計師,財政部還免費奉送一張稅務代理人
證書。而且就社會的評價而言,普遍對會計師較為尊崇,也是不爭的事實.....
當然,也有很多人搞不清楚「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有啥區別,因此會計師法才會增訂罰則,禁止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再使用諸如會計事務所的名稱,似乎又有點矯枉過正。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6 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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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法治國家,說難聽的
什麼行業都應立一標準
執業都應依法取得執照
在上市公司會計師都可以簽假財報
記帳士登的很多公司
公司可以憑此作融資依據
最後人走帳爛
如果沒醫師法
有牌的醫生跟隔空抓藥的醫仙有何不同 表情

我想坊間的山,命,卜,相也該來考一考
說不定李居明會不及格

那一堆騙死人不償命的 表情
矇中就變仙了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06 16:5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06 16:4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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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發展-
財政部針對大法官釋字655號解釋後,已依違憲法條核發之記帳士證書,其後續處理事宜發布新聞稿
財政部依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核發之記帳士證書,其後續處理事宜
《賦稅》2009/3/11
財政部表示,司法院於98年2月20日公布釋字第655號解釋,以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法第86條規定意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該部爰規劃相關因應措施,對前依上開法條及「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規定已核發記帳士證書者辦理相關後續事宜:
一、 廢止「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二、 重新核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並免予收費,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無須提出申請。
三、 發文註銷原核發之記帳士證書及廢止前核准登錄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處分,同時配賦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新登錄字號,使其於該部重新核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前,得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繼續執業。
財政部指出,該部將儘速辦理上開相關事宜,原係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者,只要每年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仍可依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繼續執業。

以上資料引自: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0375&ctNode=657&mp=1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2 20:27 |
派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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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2012宏典運輸營業套輸出售,有意請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4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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