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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99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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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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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继承99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经纪人
31甲之配偶早亡,有乙丙丁3名子女,其中乙与A结婚,有兩子X及Y,丙丁则尚未结婚,甲有财产3000万元。以下叙述何者错误?
(A)甲死亡时,其子丙已先死亡时,则甲之遗产由乙丁继承
(B)甲死亡后,其子乙因悲伤过度亦于1个月后死亡,则甲之3000万元遗产,由丙、丁各继承1000万元,
剩余1000万元由A及X、Y共同继承
(C)甲死亡前,其子乙已先死亡时,则甲之3000万元遗产,由丙、丁各继承1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由A及X、Y共同继承
(D)甲得以遗嘱自由处分其财产,但不得侵害继承人之特留分
答案C
请问为乙的配偶为何可以共同继承甲的财产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
你 也可以 发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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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27 07:20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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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问的是『何者错误』,因为『乙的配偶『不能』共同继承甲的财产』,所以选C啊。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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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27 07:45 |
pipa0102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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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法]继承99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不动产经纪人
第1138条(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条(代位继承)
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理由:
1. X, Y 系代位继承"乙"之继承人(民法1140)
2.而乙之继承权已由X和Y取代 ,该遗产已非乙的遗产,故不能"遗爱"给乙配偶A (民法1138)
3.大家会被1138条"配偶"给迷惑了!!! 盖A为"乙"配偶,而非"甲"的配偶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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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7-27 09:40 |
angel0519
级别:
初露锋芒
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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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直系血亲卑亲属) 是要代位继承~
所以A不能ㄧ并进去继承呀~!!
smail小法:面对阳光,阴影永远在你背后。
坚持比努力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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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8-31 23:37 |
taoyuanmpc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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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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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答案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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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9-09 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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